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因應榮民人口結構改變、資深榮民快速凋零、女性榮民進住
  需求增加,及釋出床位與地方政府資源共享,重新檢討各榮家
  床位現況,並結合實務作法,以有效運用床位。


二、床位運用權責
(一)本會:
   床位運用政策規劃、榮家床位數核定、稽核考成。
(二)榮家:
   核定榮民入住與床位資訊系統登鍵資料。


三、榮家床位類型及安置對象
(一)
計算占床之床位:
      經核定並對外公告之各榮家床位數(含緊急安置及緊急觀察
   室),區分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婦床位,配置有
   照服人員,收置對象為榮民及榮民父母與配偶併同安置(簡
   稱榮眷)。
(二)資源共享床位(不計算占床率):
  
1、日間照顧及臨托床位。
  2、與地方政府簽訂災害應變支援協定床位,收置天然或其他重
     大災害災民及榮民眷。
  3、
依促參法(ROT/OT)委外經營,收置縣市政府轉介低、中低收
     入戶民眾。

四、占床率計
(一)
已核定並對外公告之床位計算占床率,資源共享床位僅統計收
   置人次,不列計占床率。

(二)占床率計算方式如下:

五、收住原則

(一)各榮家收住榮民(眷)應男女均收,床位無需刻意區分性別及
   保留,女性應儘可能將其安排至同一樓層同一側之房間,以便
   利生活照顧管理。

(二)失能(智)養護榮民入住榮家,並無年齡限制,均依本會全部
   供給制(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安置就養作業規定辦理
   。
(三)
新入住者均應實施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凡評量80分以
   下者安置於養護床,80分以上者安置於安養床;另申請養護床
   位者,除因氣切及插三管(含)以上,榮家均應依規定收住。
   若定期(3個月)評估分數調整後,應適時適切轉介安養護床。
(四)
失智榮民(眷)經醫院鑑定達中度(含)以上者,安置於失智
   床,屬輕度者,安置於安養床;極重度且失能者,安置養護床
   或轉介榮分院。
(五)
自費安置榮民(眷)寄醫達3個月以上無意願辦理退住者,將床
   位空出循環運用安置新進榮民,暫停收取服務費,俟出院後依
   其意願優先重新辦理安置床位及收取服務費(如不願將床位空
   出者續收服務費)。
(六)
如榮民(眷)申請入住時已無空床,應針對候住者建立候住名
   冊,名冊內容應至少包含姓名、申請日期、候住床位種類、聯
   絡電話等資訊,且應有明確排序,以維候住者權益,不得以無
   床位理由拒收。

六、
一般規定
(一)公、自費榮民(眷)進住:
   
自核定入住之日起納入占床率計算,榮家發布核定入住時應同
   時於「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用
   系統」登鍵資料,非待報到後登鍵,俾占床人數、空床情形符
   合實況及數據正確。
(二)
緊急安置榮民(眷):
   
自安置之日起納入占床率計算,榮家應於「榮家榮民居住狀況
   及床位運用系統」登鍵,俾占床人數、空床情形符合實況及數
   據正確。
(三)
各榮家為新入住、緊急安置、甫出院、疑似感染等有暫時隔離
   需求之個案,應參照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安養或養護每
   棟或每堂為區塊,規劃設置1-2床緊急觀察室(或視狀況調整為
   隔離室),床位數含於已核定之床位數內。
(四)
各榮家如滿床後仍有榮民(眷)進住需求,可將長期寄醫(6個
   月以上)者床位暫行安置新進者,以彈性運用床位;若統計資
   料顯示因重複運用長期寄醫床位安置,致占床率超過100%者,
   仍以100%列計。

(五)對榮民(眷)辦理入退住或床位調動時,各榮家應及時、核實
   於行政業務網「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榮家榮民居住狀
   況及床位運用系統」中登鍵,以利統計數據正確。
(六)
安養榮民(眷)因病或甫出院,無法自理生活,僅為暫安置於
   養護床需求時,仍應於「本會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用系
   統」中核實登鍵轉換至養護床位,避免實際占床人數與系統統
   計數據不符情形。
(七)安置榮民(眷)之床位與資源共享之床位應有所區隔,各榮家
   與地方政府簽訂緊急安置支援協定床位數,可視榮家安置能量
   調整,惟以不超過總床位5%比例為原則。如欲將核定安置榮民
   眷之床位變更為支援協定床位,需先行報會調整,俟核定後方
   能變更運用。

(八)各榮家視榮民(眷)實際進住及需求情形,如需變動總床位數
   或分類(安養、失能、失智)床位數,應檢附理由及人力、設
   施配置之相關因應作法報會核定。

七、
管制考核
(一)各榮家床位運用業務屬安養機構評鑑指標「行政制度與經營管
   理」之「入出機構之管理」項目,本會將配合業務輔訪進行稽
   核。
(二)
不定期抽查各榮家於行政業務網「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
   用系統」登鍵情形,並檢討占床率,針對占床率長期低於70%
   或有拒收榮民情形者,於安養會報中提報檢討策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