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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原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所屬醫療機構
        臨床醫療與基礎醫學研究發展,提升實證醫學照護水準,以公平效
        益原則妥善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得以人力、技術
        、設備(施)、專利權、著作權與其他有形及無形等資產為對價辦
  理,不得涉及商業營運行為及核心醫療業務委外辦理。
  產官學合作辦理事項為醫療技術研究發展、醫藥研發、醫療資訊、
  統計分析、技術移轉、檢驗測試、顧問諮詢、診斷試驗。

三、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各部(科、中心)申請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
  時,應評估合作機構之背景、信譽及風險之先期可行性評估,並就
  研究發展之目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院方權益等面向,研
  提可行性、成本效益、預期效益等先期評估及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
  具體規劃。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人體研究、動物實驗、基因重
  組等研究,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應載明收入與支出。收入應包括技術顧問
  費(含管理費)、主持人費用及其他研究人員費用、研發成果收入
  、研究計畫衍生收入等。支出應包括人事費、業務費、管理費及研
  究設備等。合作計畫相關收支,均應納入醫療作業基金管理。

四、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設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管理會(以下簡稱產官
  學管理會),委員至少應納編醫學研究專業人員、主計、人事、政
  風等,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
(一)產官學合作之先期評估與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二)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之申請、變更及執行成效。
(三)參與產官學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四)涉及敏感科技研究計畫、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
   管制機制。
(五)其他與產官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
(六)建立研發成果之管理、技術移轉、內部控制及稽核等制度,確實
   執行管理及稽核,每半年提具管理及稽核報告。

五、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應送產官學管理會審查通過後,會辦主
  計、人事、政風等相關單位,完成行政程序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六、合作機構及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投入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之全程
  計畫經費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簽約前專案報會備查。

七、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運用及
  技術移轉時,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善盡合作責任,對於授權之技術或事項,不
   得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並於契約中定明。
(二)產官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三)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及資源。
(四)合作機構要求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
   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應負擔之賠
   償範圍。
(五)產官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為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本會所
   屬醫療機構得將成果或智慧財產讓與合作機構或授權其使用,而
   合作機構應以一定對價取得該讓與或授權。
(六)合作機構須使用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
   ,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七)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辦理產官學合作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
   設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八)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九)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契約變更、轉讓、終止、解除及罰則。
(十一)監督、查核或驗收方式。
(十二)其他與履約有關之事項。

八、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主持人每年以接辦二案為限(含未結案件)
  ,得依計畫規模編列研究主持費。
  因有可歸責於主持人之因素,致計畫無法執行或成效不彰,應視情
  節輕重酌予追回全部或部分支領經費。

九、研發成果歸屬與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研發成
  果應歸屬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所有。
  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將研發成果之收支入帳,每半年編製收支報表
  ,循預算及會計程序辦理,並建立研發成果之管理、技術移轉、內
  部控制及稽核等制度,確實執行管理及稽核,每半年提具管理及稽
  核報告。

十、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依本原則辦理,本會必要時得組成查核小組實
  地瞭解辦理情形,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者,追究相關人員之
  行政責任。

十一、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依本原則訂定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合作
  計畫申請流程、合作研究實體審查、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
  歸屬、管理、運用及合作成果與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
  分配等,並陳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