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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廉能政治,端
        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會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會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本會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措施之檢討事項。
(五)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
  風業務之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會主管或簡任以上人員、所屬各榮
  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並隨本職進退。
(二)會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各處、會及所屬各機構提出
        業務(專題)報告,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另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