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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
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隊:
一、勞務隊。
二、技術隊。

第  五  條
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
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
三、警衛、膳食及洗衣。
四、其他有關勞務工作事項。

第  六  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
  造銷售。
二、各類廢品處理。
三、水電、消防、冷凍、空調設計施工及污水工程設計施作。
四、其他有關技術勞務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九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