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附
設日間照顧中心,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給付
及支付基準),辦理收取、申報核撥服務費用與解繳國庫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榮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日間照顧中心。
三、日間照顧中心服務提供之費用,依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四、日間照顧中心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後之費用申報程序,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辦理。
五、日間照顧中心依規定向民眾收取自行負擔費用及政府核撥費用,應全數解
繳國庫,但下列項目之費用得先予扣抵:
(一)水費。
(二)電費。
(三)日間照顧中心行政作業費。
(四)先行墊付廠商之餐費。
(五)特約單位交通費。
(六)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費。
(七)其他依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代收之費用。
六、前點各款費用項目依下列規定計算扣抵:
(一)有獨立電錶,核實扣除電費後繳庫;無獨立水錶,每月水費以榮家當月應
繳水費之百分之零點二五為上限。
(二)日間照顧中心行政作業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四百六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三)餐費以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四)交通費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表,以一趟新臺幣一百元、原住民區以一
趟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五)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費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表,以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原住民區每日新臺幣六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六)其他依給付及支付基準代收之費用,按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及金額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