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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附設日間照顧中心費用收取及支用作業原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附
  設日間照顧中心,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給付
  及支付基準),辦理收取、申報核撥服務費用與解繳國庫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榮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日間照顧中心。
 
三、日間照顧中心服務提供之費用,依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四、日間照顧中心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後之費用申報程序,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辦理。
 
五、日間照顧中心依規定向民眾收取自行負擔費用及政府核撥費用,應全數解
  繳國庫,但下列項目之費用得先予扣抵:
(一)水費。
(二)電費。
(三)日間照顧中心行政作業費。
(四)先行墊付廠商之餐費。
(五)特約單位交通費。
(六)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費。
(七)其他依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代收之費用。

六、前點各款費用項目依下列規定計算扣抵:
(一)有獨立電錶,核實扣除電費後繳庫;無獨立水錶,每月水費以榮家當月應
   繳水費之百分之零點二五為上限。
(二)日間照顧中心行政作業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四百六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三)餐費以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四)交通費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表,以一趟新臺幣一百元、原住民區以一
   趟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五)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費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表,以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原住民區每日新臺幣六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六)其他依給付及支付基準代收之費用,按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及金額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