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
    民之家自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