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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第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二類退除
        役官兵核認證明(以下稱本核認證明)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對象:符合本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
        格,且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停
        止退除役官兵權益之情形者。

三、審核權責及作業:
 (一)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於本會資訊系統已登鍵者,由本會各榮民服
        務處(以下稱榮服處)辦理核認證明事宜,如無法確認年資,向軍
        方權責單位查證。
 (二)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於本會資訊系統未登鍵者,榮服處應先受理
        申請,報經本會查證資料後,續辦核認證明事宜。

四、申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證明,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各榮服處提
        出申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三) 退伍令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四) 其他證明文件:軍(士)官初任官令、軍方權責單位核發退除給與
       名冊、解除召集證明等佐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正本與正反面影
       本。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料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經審核符合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者,函發核認證明(範例如附件
        二)。未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檢附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
        知申請人於二週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經
        審核不符資格或有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者,予以駁回。

六、本核認證明專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證明之用,第二類退除役官
        兵權益事項,應依本會相關法令申請辦理。

七、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一)符合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者,應將核認證明字號、查證年資等資
       料,於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證者,榮
       服處應依軍方權責單位資料,撤銷本核認證明,並於本會資訊系統
       註記。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入營服役者,本會或榮服處查證屬實後,於本
       會資訊系統註記。
 (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應停止退除役官兵權
       益之情形,由本會停止或恢復其權益,並於資訊系統註記。

八、核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應嚴格審核管制,不得徇私舞弊,如
        有違反者,依法究辦。

九、各榮服處應將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請案原始資料,納入文書檔案專
        卷永久保存。

十、各榮服處執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作業,列入年度評核項目。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