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第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二類退除
役官兵核認證明(以下稱本核認證明)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對象:符合本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
格,且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停
止退除役官兵權益之情形者。
三、審核權責及作業:
(一)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於本會資訊系統已登鍵者,由本會各榮民服
務處(以下稱榮服處)辦理核認證明事宜,如無法確認年資,向軍
方權責單位查證。
(二)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於本會資訊系統未登鍵者,榮服處應先受理
申請,報經本會查證資料後,續辦核認證明事宜。
四、申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證明,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各榮服處提
出申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三) 退伍令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四) 其他證明文件:軍(士)官初任官令、軍方權責單位核發退除給與
名冊、解除召集證明等佐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正本與正反面影
本。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料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經審核符合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者,函發核認證明(範例如附件
二)。未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檢附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
知申請人於二週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經
審核不符資格或有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者,予以駁回。
六、本核認證明專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證明之用,第二類退除役官
兵權益事項,應依本會相關法令申請辦理。
七、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一)符合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者,應將核認證明字號、查證年資等資
料,於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證者,榮
服處應依軍方權責單位資料,撤銷本核認證明,並於本會資訊系統
註記。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入營服役者,本會或榮服處查證屬實後,於本
會資訊系統註記。
(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應停止退除役官兵權
益之情形,由本會停止或恢復其權益,並於資訊系統註記。
八、核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應嚴格審核管制,不得徇私舞弊,如
有違反者,依法究辦。
九、各榮服處應將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請案原始資料,納入文書檔案專
卷永久保存。
十、各榮服處執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作業,列入年度評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