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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榮民就養安置作
        業,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
        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帳號管理:
(一)本會會本部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原則配置一人使用。
(二)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單位,另行申請後評估,可增額配置至二人。
(三)本會就養養護處配置具有「查詢紀錄管理」權限帳號一人。
(四)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三、權限管理:
(一)本會會本部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本會「使用
   (停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平台申請表」。(附件一、二)
(二)本會會本部申請人員,填寫使用(停用)申請表,送由統計資訊處
   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
   請單位填寫停用表。
(三)本會所屬機構申請人員,填寫使用(停用)申請表,函送本會業管
   處後,交由統計資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
   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機構填寫停用表。
(四)為明確授權內容、範圍,申請使用(停用)之申請書表,申請人、
   主管(官)、權限管理者,核章時均應加註日期。
(五)申請權限使用人員,統計資訊處應建立名冊控管。

四、使用人員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備妥憑
  證讀卡機,個人之憑證IC卡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五、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人冒
  用。

六、使用查詢機構須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查詢作業
  正常運作。

七、資料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二)使用人員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依原申請
   目的使用,嚴防資料外洩。

八、稽核作業:
(一)電子資訊安全作業,諸如:使用者認證、資料存取及控制等措施,
   由統計資訊處不定期稽核。
(二)就養養護處應定期下載查詢紀錄,稽核使用人員查詢紀錄,並抽檢
   所屬機構個案查調佐證資料,受稽機構應檢附相關卷資備檢。
(三)勞保局實施稽核作業時,本會相關單位與人員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
   需資料。

九、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違反相關規定者,除由服
  務機關懲處外,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
  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