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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就業,鼓勵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補助其
        進修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
        國家考試類科之班別。
        進修補助費用如下:
 (一) 參加國家考試到班上課補習之班別性質者,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
        幣一萬元。
 (二) 參加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補習之課程性質者,補
        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實際繳交費用,未達補助金額上限者,覈實補助。

三、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並參加國家考試後二
        個月內,檢附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
        課班別、科別、授課起迄時間)、退除役官兵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准考證影本(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或證明),向各榮民服務處
        (以下稱榮服處)提出申請。
  參加函授班、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者,得免予檢附上課
        證影本。

四、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
        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
        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五、本規定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 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四) 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五) 補習課程繳費收據與其上課證非同一班別。
(六) 參加之國家考試與補習課程無涉。
(七) 以分年分期付款、補(增)繳或換證之收據申請補助。
(八) 進修機構不符第二點第一項規定。
(九) 逾第三點申請期限。
(十) 逾第五點申請補助次數。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
       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