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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本會醫療機構醫療
  設備及器材(以下稱醫療設備)需求審議,周全評估採購標的及使用
  效益,並實施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低成本、達到以量制價之目
  的,提升醫院醫療品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療設備年度計畫性建案需求項目,應納入各醫療機構之醫療設備及
  器材審議會,審議其需求性、效益性及預(概)算,預算金額達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項目,並應報會轉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納入下年度預算彙編。
  榮譽國民之家保健組(以下稱榮家保健組)醫療設備年度計畫性建案
  需求項目,由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審議。

三、本會醫療機構辦理年度醫療設備採購計畫,應由三所榮民總醫院(以
  下稱榮總)依所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需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集中採購。

四、辦理年度集中採購前,下列預算金額項目之採購,應提報各院醫療設
  備採購審查會審議規格,必要時得邀請院內、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及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及分院(含榮家保健組)之預算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項目
   ,由榮總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之預算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
   百萬元項目,由分院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預算金額未達前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院申購單位(專業部、科)成
  立編組研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能於當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購之項
  目,應依前二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五、各分院(含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年度施政計畫編列之
  醫療設備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彙總送請榮總辦理。

六、各榮總就分院(含榮家保健組)提出之醫療設備需求品項,應優先檢
  討就現有閒置設備調撥,並與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協商同意後依財產移
  撥程序辦理。

七、各榮總於彙整、審查及確定各地區醫療設備集中採購品項後,連同審
  查意見,陳報本會備查。
  各分院(含榮家保健組)於前項審查結果報會前,發現有變更醫療設
  備需求品項之必要者,應協調榮總修正。

八、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並應
  於各次招標作業完成後十日內,將辦理結果副知本會。
  第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
  退還分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並副知本會。

九、各分院、榮家保健組應指派人員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並協助處理
  招標有關事項。
  驗收及付款事宜,由各需求分院、榮家保健組辦理之。

十、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提供相
  關資料,交由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由榮總答
  復;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必要時,榮總
  應協助辦理。

十一、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邀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召開檢討會議針
  對年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並研擬改進方案。

十二、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重點項目考
  核,並由本會辦理獎懲事宜。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