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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雙年度期間預算會計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一
  百零四年度單位決算有所依循,並使相關收支於一百零五年度開始
  運作期間配合施政需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一百零四及一百零五年度歲入作業:
(一)一百零四年度:
       1.會本部:
   一百零四年度歲入款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其
            已收因故未能於該期限內解庫者,得延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
            前辦理。
       2.所屬機構:
  (1)一百零一年度亡故之單身榮民應繳庫遺款,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三日前造冊報會,經服務照顧處審核並函復同意報繳後,於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辦理收帳及繳庫作業。
        (2)其他應報繳本會之款項(例如溢領退除給與),至遲應於一百零
   五年一月五日前匯款至本會,並向會計處完成傳真通報作業。
(二)一百零五年度:
   各所屬機構一百零五年度歲入款項,除審計部修正九十六年度決
   算溢領榮民給與之收回、審計部修正一百零二年度及一百零三年
   度決算溢領退除給與之收回、一百零二(含)年度以前榮民遺款
   及服務費之收入退還、收回以前年度溢領退除給與(非審計部修
   正部分)外,其餘均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歲入類會計事務(包含歲
   入類傳票、收入憑證送審、帳簿、會計月報及決算作業),其作
   業方式詳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輔計字第一0二00八六一
   七三號書函及其附件。

三、一百零四年度歲出作業:
(一)本會退除給付處撥付各機構之臨櫃退除給與代收款(列代收款
   「02代收代辦會本部經費」),一百零四年度未發放完畢者,應
   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前解繳本會報繳國庫。
(二)各項支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
   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應於一百零五年
   一月五日前取得原始憑證完成結報。
(三)人事單位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前結報一百零四年度一月至十
   一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及全年度員工不休假加班費,至一百零四
   年度十二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得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前辦理
   核銷,並由一百零五年度預算支應。
(四)各所屬機構應主動檢討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
   付等款項,除依相關規定可轉入下年度者外,應於年度結束前清
   結,如有以前年度部分未能清結者,應於十二月份會計月報說明
   未能清理之原因。
(五)會計年度終了,如有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發生尚未清償債務或契
   約責任,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者,應申請保留及辦理分配,並
   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前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六,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報會轉核行政院。

四、額定零用金作業:
(一)會本部:
   請填妥一百零五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七)並用印
   ,連同「暫付」支付案及一百零四年度「暫付收回」支付案,送
   會計處以轉帳方式辦理領新繳舊作業。
(二)所屬機構:
  1.一百零四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零用金之收回:依各機關單位預算財
   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之零
   用金,均應在國庫收支結束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科目繳
   還國庫辦理。
  2.一百零五年度向財政部國庫署領用零用金:自行於年度開始日後
   ,向該署提領額定零用金。

五、一百零四年度終了整理、結帳及一百零五年度開帳作業:
  各所屬機構應確實核符BAC系統及GBA系統執行月報後,始編製十二
  月份會計月報及年度決算,並於 GBA系統確實辦理一百零四年度結帳 
  (配合雙軌作業分別以GBA1.6及CGBA處理)及一百零五年度開帳作
  業(以CGBA處理)。

六、歲出保留款暫付作業:
  一百零四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案,未奉行政院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
  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
  暫付,由負責執行之所屬機構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前,依原陳報
  歲出保留分配表之各月份分配數額(以一至三月為一期)填具「歲出
  保留款暫列數額表」(格式如附表八),陳報本會申請支用,並由會
  計處陳奉核可後,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建檔支付,俟保留申請
  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轉正。如有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
  溢付之款項,應由申請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七、一百零五年度預算分配作業:
(一)本會各單位請依會計處通知,先行於法定預算公布前,依各機關單
   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
(二)各業管處請衡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區分會控預算及下授預算,
   會控預算分配後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通知各所屬機構業務單位
   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主計單位並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
   處審核,並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通知所屬機構主計單位據以登鍵
   BAC系統及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計處審核無誤後,再行函報
   本會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八、一百零五年度歲出預算暫列數分配作業:
(一)各所屬機構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得應事實需要,依各機關單位預
   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暫付,惟其暫付數不得超出已報核之各
   該月份分配數。立法院未如期通過預算案,則請依預算法第五十四
   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就符合該
   等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依本會通知編列第一期(一至三月)暫
   列數額表。
(二)本會各單位就會控預算辦理暫列數分配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請
   業管處通知各所屬機構業務單位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主計單位
   ,並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處審核,再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
   通知各機構主計單位據以登鍵BAC系統及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
   會計處審核無誤後,即通知各所屬機構主計單位,於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前,透過電子支付系統逕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備
   付。

九、本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期間,各單位對各項收支有關文件應以特急件或
  最速件處理,並確實如期傳遞,其所定截止日期如為假日,應提前辦
  理。

十、本應行注意事項各機構辦理情形,納入會計業務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