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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年
  度經營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附加價值生產力。
 2、營運自足率。
(二)政策配合
(三)行政管理效能與醫療服務品質: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
 2、提升服務滿意度。
(四)特別加分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五十分):以「附加價值生產力」與 「營運自足率
   」二項為計分標準。
 1、「附加價值生產力」指當年「本期損益+用人費用(含契僱)」÷
   「用人費用(含契僱)」,配分計二十五分。
 2、「營運自足率」指當年「(業務收入-公務補助+業務外收入)÷
   (業務支出-獎勵金+業務外支出)」,配分計二十五分。
(二)政策配合(配分二十分):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得檢具相關資
   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
   獻度等給分。
(三)醫療服務品質(配分三十分):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本項成績以各醫療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
   結果評定之,配分計十五分。
 2、提升服務滿意度,本項成績以年度本會「電話接聽禮貌測試」成效
   統計平均結果評定之,配分計十五分。
(四)特別加分事項:
   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經營艱困分院首長,
   每兼管一所分院特別加分二分;副首長因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
   督導院務推動,酌加一至一點五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評核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合」、
  「醫療服務品質」及「特別加分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得。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
(三)七十分以上。
(四)未滿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正、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
   連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評核評定考績: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間
   平均分數績等,檢討續任或不續任。
 4、未滿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續任。

八、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附加價值生產力」與「營運自足率」,係依據
  各醫療機構醫療作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由本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管理會會計組及業務組核(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