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年
度經營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附加價值生產力。
2、營運自足率。
(二)政策配合
(三)行政管理效能與醫療服務品質: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
2、提升服務滿意度。
(四)特別加分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五十分):以「附加價值生產力」與 「營運自足率
」二項為計分標準。
1、「附加價值生產力」指當年「本期損益+用人費用(含契僱)」÷
「用人費用(含契僱)」,配分計二十五分。
2、「營運自足率」指當年「(業務收入-公務補助+業務外收入)÷
(業務支出-獎勵金+業務外支出)」,配分計二十五分。
(二)政策配合(配分二十分):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得檢具相關資
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
獻度等給分。
(三)醫療服務品質(配分三十分):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本項成績以各醫療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
結果評定之,配分計十五分。
2、提升服務滿意度,本項成績以年度本會「電話接聽禮貌測試」成效
統計平均結果評定之,配分計十五分。
(四)特別加分事項:
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經營艱困分院首長,
每兼管一所分院特別加分二分;副首長因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
督導院務推動,酌加一至一點五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評核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合」、
「醫療服務品質」及「特別加分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得。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
(三)七十分以上。
(四)未滿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正、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
連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評核評定考績: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間
平均分數績等,檢討續任或不續任。
4、未滿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續任。
八、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附加價值生產力」與「營運自足率」,係依據
各醫療機構醫療作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由本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管理會會計組及業務組核(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