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於
災害或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水利設施災害、陸上
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植物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
等災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榮民(眷)急難救助與糾紛調處、民眾抗爭、單身
榮民亡故或重大傷害、醫療糾紛、食物中毒等危及機關(構)或榮民
安全之事故。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單位
緊急處理小組、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專責處理各項災害及特殊
事故事宜,其啟動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所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2、災情有擴大之跡象,非單一業管單位所能掌控者。
(二)業管單位緊急處理小組:
1、遇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情事。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須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
1、屬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情事。
2、遇有特殊事故,必須集結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啟動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單位主管建議或依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
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單位緊急處理小組:
1、由業管單位主管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單位會同其
他相關單位,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
求協助救災。
(三)所屬機構緊急處理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地方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啟動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一樓災害應變中心。
(二)業管單位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單位辦公室。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所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所。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應按通報與處置要領(
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三)辦理,業管單位及所屬機構
並應視災情規模程度(如附件四)通報相關層級單位(災害通報單如
附件五)。
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事故時,行政管理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
回報主任秘書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台北市軍、警、消、醫
等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七、附則:
(一)業管單位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綜合規劃處彙整置於總
值日室備用,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所屬機構專責人員緊急
連絡名冊由業管單位彙整備查。
(二)所屬機構應依機構特性,訂定緊急應變計畫,送業管單位備查,並
建立緊急連絡名冊及相關支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料備用。
(三)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執行情形,業管單位應
列入防災業務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