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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職務宿舍管理
  運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宿舍管理手
  冊」之規定。

二、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簡任級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
   九、十一、十三、十五號一至四樓。
(二)松德路科長級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
   九、十一、十三、十五號六樓。
(三)松德路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
   號四樓及九、十一、十三、十五號五樓。
(四)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
   一號。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
   、蘆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
   以外地區本會薦任主管以上職員及女性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
   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
   、蘆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
   以外地區之本會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但本人及配偶曾獲
   政府輔助或貸款之住宅,坐落位置符合第一目規定地區以外且
   申請人因公務需要報經簽核者,不在此限。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簡任級多房間職務宿舍(十五戶):簡任職等以上職員
   ,以一人分配一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科長級多房間職務宿舍(四戶):薦任主管,以二人分
   配一戶為原則。
(三)松德路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十五室):女性職員工,以一人
   分配一室為原則。
(四)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五室):男性職員工,以一人
   分配一室為原則。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人應填具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全戶戶口
  名簿、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人事派令,送行政管理處簽陳權責主
        管核定。

七、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由行政管理處填發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
  (附件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
  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
  。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
  放棄論。居住公有房舍,應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
  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
  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配借住南京東路單房間
  職務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本人借用
  宿舍後遷居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
  、蘆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等
  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
  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
  ;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依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議處。

十、職務宿舍借用人辦理遷出手續時,得提供相當費用,請行政管理
  處協助辦理未結清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十一、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除統一提供之公有
   大型家具、電器設備供借用者外,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
   人按供應之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職務宿舍公有財物借
   用申請單(附件四),送行政管理處登記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十二、一般管理規定:
(一)借用人對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行政
   管理處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及設備情形,並對於宿舍家具每
   年盤查一次。
(二)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每年除由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修繕外,
   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
   附件五)送交行政管理處核辦。修繕先後,依申請順序定之。
(三)借用人如自願付費修繕使用之職務宿舍設施設備,應向行政管
   理處申請辦理。自願付費修繕之設施設備,借用人不得拆除,
   亦不得要求本會補償。
(四)職務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視實際需要,由行政管理處擬具
   次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職務宿舍
   修繕費預算表。
(五)借用人之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自借用宿舍翌日起,應按月扣
   繳公庫。
(六)行政管理處每年二次以上派員實地訪查借用人居住事實查考作
   業。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訪查。
(七)行政管理處應組成職務宿舍檢核小組,每年定期實施宿舍檢核
   ,適時檢討改進。


十三、職務宿舍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借用契約,並限
   期遷離:
(一)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
(二)不符借用契約或職務宿舍公約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使宿舍倒塌、毀損而不堪居住。
(四)因公共設施開闢或本會發展需要。
(五)用途變更、廢止或宿舍經管機關變更。
(六)其他因政策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之情形。

十四、前點第一款所稱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係指下列情形: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積未達四十五日。
(三)出國或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兩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
            住日數累積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四)經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
            準之具體說明。
              借用人因疾病、傷害,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 
   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必要,致未居
   住於宿舍,提出佐證資料經行政管理處審認符合實際情形者,得不
   受前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