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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妥善照顧榮民、榮眷及
  遺眷之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特殊事故慰問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
   退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
   士(民)、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
   、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 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
   ,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
   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具低、中低收入
   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
   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
   新臺幣一萬元。
 3、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
   新臺幣一千元。
 5、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
   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
   臺幣三萬元。
(二)核發權責:
 1、本會:
(1)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三)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四、慰問部分:
(一)三節慰問:
 1、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
   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
   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持
   有證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
   新臺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
   榮服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
   、中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
   狀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
   二萬元。
 4、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
   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
   新臺幣六千元,端、秋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限未再婚)無子女奉養者,其社會保險月投保薪資
   或實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2)第二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3)第三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而持有
   證明,並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4)第四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二)喪葬慰問:
 1、服役十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
   (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且具低、中
   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檢附文件:
(1)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4)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慰問金)切結書。
(5)低、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帳號資料。
(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
   臺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本會列冊有
   案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殊事故慰問: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
   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
   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五、一般規定:
(一)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應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須適時適切,且要
   多方設法,妥為照顧。
(二)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
   者,瞭解實情後,檢具訪視紀錄,並依本要點辦理救助。
(三)榮服處應依年度分配經費內核發急難救助金,並不得超支,其核發
   之救助金,得先以單位暫付款墊支。
(四)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應於申請表及領
   據上簽章。榮服處將核准補助之申請單及領據用支出憑證黏存單,
   加封底面,併急難救助(慰問)名冊,每月備文陳會結報。結報前
   應將急難救助及慰問日期、對象、種類、金額、事由,鍵入「服務
   照顧管理資訊系統/急難及慰助申請作業」電腦檔案備查,並嚴予審
   核。
(五)榮服處受理救助申請時,應確實查驗申請證明文件,並將核發情形
   登錄於本會服務機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統」備查。
(六)凡經反映或媒體報導,有榮民、榮眷及遺眷遭遇急難或災害時,榮
   服處應立即主動派員查明實況,依本要點規定妥適處理,並將處理
   情形報會。
(七)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工,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確實遵守利益
   迴避原則。另榮服處辦理各項急難救助及慰問事宜,應確依規定辦
   理,如審核發覺有不合規定者,除追回已發救助或慰問金外,議處
   相關人員。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停止權益之榮民,不得
   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但停權期間之榮眷或停權期間亡故榮民之遺
   眷,得申請急難救助。
(九)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避免重複發放,
   受慰問人名冊一律以通訊地為準,並以撥存至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
   為原則。
(十)榮服處應於三節慰問核發前召開審查會議,依受慰問人最近六個月
   內訪視紀錄,確認受慰問人資格及發放次序,其相關審查資料並應
   建冊列管,核發情形並登錄於本會服務機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
   系統」備查。
(十一)急難救助或慰問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但有第三點第一款第
    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四點第四款所定情形者,其困境於三個月內未
    能改善,得再為申請,並須於申請事由及訪視紀錄內清楚載明經
    訪查其生活困境仍未改善。
(十二)同一事由已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
    或慰問之榮民、榮眷及遺眷,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
(十三)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及慰
    問,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慰問者,不
    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