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鼓勵校級以
下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取
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補助其進
修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
國家考試類科之班別。
進修補助費用如下:
(一) 參加國家考試到班上課補習之班別性質者,補助金額上限為新
臺幣一萬元。
(二) 參加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補習之課程性質者,
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實際繳交費用,未達補助金額上限者,覈實補助
。
三、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並參加國家考試後二
個月內,檢附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
課班別、科別、授課起迄時間)、榮譽國民證影本、准考證影本
(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或證明),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
處)提出申請。
參加函授班、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者,得免予檢附上課
證影本。
四、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
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
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五、本規定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 非校級以下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
(二)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 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四) 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五) 補習課程繳費收據與其上課證非同一班別。
(六) 參加之國家考試與補習課程無涉。
(七) 以分年分期付款、補(增)繳或換證之收據申請補助。
(八) 進修機構不符第二點第一項規定。
(九) 逾第三點申請期限。
(十) 逾第五點申請補助次數。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