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為提昇所屬榮譽國民之
家(以下稱榮家) 榮民膳食供應之營養、衛生與品質,維護住民健康
與膳食作業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各榮家膳食供應以委外方式辦理為原則,做好需求評估、市場訪價
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履約管理。
三、各榮家應指派專責單位或分工編組辦理榮民膳食供應,並成立榮民
膳食管理會,協助辦理膳食菜單審查、食材點驗登記、膳食經費收
支審核及監廚等事宜。
四、榮民膳食管理會,其組成:
(一)召集人:家主任兼任。
(二)副召集人:由各堂(隊)榮民委員中票選一至二人及家本部副主
任兼之,合計二至三人。
(三)委員:組(室)主管、各堂(隊)榮民代表,由機構自行依據單
位特性、堂隊數及需要設置,七至二十一人為原則,但各堂(隊
)榮民代表須占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四)列席人員:各堂(隊)長、政風及會計人員。
(五)執行秘書:由秘書室(行政組)指派人員擔任,辦理膳食之全般
作業事宜。
五、榮民膳食管理會至少每二週應定期召開委員會乙次,其主要任務如
下:
(一)協助膳食作業規範之審查。
(二)督導主副食採購、運送、驗收、烹調及監廚工作。
(三)審查炊具、餐具及廚房設施之採購、換新及維修作業。
(四)協助搭伙人數,桌次編排及意見反映。
(五)協助督導膳食營養、炊事衛生、環境清潔等工作。
(六)菜單審查。
(七)協助查核膳食帳目收支、結報。
(八)其他有關榮民膳食之事項。
六、各榮家應依據環保、食品衛生等法規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安養機構評鑑作業」規定,並按單位特性訂定榮民膳食作業規範,
納入膳食委外契約之一部,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供餐內容:菜單由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擬定並提供諮詢;依榮民生
理狀況、生活習慣或宗教等因素,提供個別化飲食。
(二)食勤人員應進用具專業及實務經驗廚工,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
規範」之配置規定,並嚴禁雇用外籍勞工及大陸非法勞工,每年
需接受健康檢查並有紀錄(含A、B型肝炎、X光檢查、傷寒、梅
毒、阿米巴及桿菌性痢疾),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營養及衛生之
教育訓練。
(三)供膳品質管理:
1、提供新入住榮民營養服務,包括七十二小時內初次營養評估、個
別化評估飲食設計,及追蹤服務。
2、住民個別化營養評估及紀錄,每位住民均有完整的營養評估及計
畫紀錄,每月至少追蹤一次體重,對營養不良之住民定期進行生
化檢驗評估等。
3、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情形,製作飲食手冊,說明供膳種類及
營養素的含量。
4、提供住民個別需要的適宜餐具及容器。
5、膳食檢體保存:
(1)每餐每樣食物至少留一百公克檢體一份。
(2)食物檢體均分開裝盛並標示日期及餐次。
(3)食物檢體均冷藏存放達四十八小時以上始丟棄。
(四)環境衛生管理:
1、膳食設施設備配置情形:
(1)應設置食物儲藏及冷凍設備(冷藏七℃以下,冷凍-十八℃以下
)。
(2)應設置食物加熱設備。
(3)各項設備保持清潔衛生。
2、餐廳及廚房設備、環境清潔、消毒情形:
(1)廚房(含自炊專區)器具、餐廳要求標準「先乾後淨,地無油
水,牆無油污,地無青苔,溝無殘渣,庫無雜物」。
(2)廚房及餐廳清理及消毒應有紀錄。
(3)有防治蚊蠅、蟑螂、鼠害之適當措施(紗門、紗窗及排水柵欄
等)。
(4)垃圾及廚餘分類加蓋。
3、「食品衛生自行檢查記錄卡」(附表一)
(1)檢查項目:包括工作人員衛生、調理場所衛生、食物處理過程
、食物及餐具儲存等項目。
(2)檢查頻率:廚工自行檢查每日至少一次,管理人員稽查每週至
少一次。
(3)檢查結果:全部合格或不合格項目均即時改善,本記錄卡請填
妥裝訂成冊並留存一年備查。
七、各榮家應訂定養護(失智)榮民餵食作業規範(管灌部分按醫囑及
相關規定實施),並應加強服務照顧人員有關協助養護(失智)榮
民用膳教育訓練(包含防噎與哽塞急救教育等)及體驗活動。
八、榮民伙食費按本會公、自費伙食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職員工(含
委外人員)伙食費,應於膳食管理作業計畫及伙食委外契約,規範
職員工(含委外人員)伙食費之費用及付費方式;嚴禁未付餐費用
餐或取用食物(材)情形,違者單位即應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法
者應依法究辦。
九、榮民退止伙費之處理:榮民因住院、請假未搭伙者或亡故時之退止
伙費,應造冊逐級陳核並應由機構統一以匯款方式退還榮民,亡故
者應即納入遺款處理,榮民要求或其他無法以匯款方式退還,需以
現金或其他方式退還者,應簽奉首長核准,且現金發還案件應由輔
導員兼堂長親自辦理,並將發還情形(含收據)陳報單位主管以上
長官核閱。
十、伙食費收支及退止伙費辦理情形,應向榮民膳食管理會定期報告。
十一、各榮家應由專人定期(每月至少二次),進行市場行情訪(比)
價(以大盤價為準),並依合約要求委外承商每日提供主副食品
之品名、數量及單價、成本分析資料,加強副食品驗價(尤對廠
商購買總價較高之副食品加強查驗比對),比對分析及處理情形
,應陳閱首長核閱。
十二、各榮家應於餐廳明顯處設置膳食意見箱,指定專人處理榮民對膳
食意見並紀錄備查,每月至少應實施乙次全體榮民膳食滿意度調
查,並登錄於本會行政業務網-安養機構服務績效管理系統。
十三、各榮家對未搭伙榮民,應設榮民自炊專區,並派專人管理,榮民
自炊申請程序及規定應納入榮民生活公約或入住契約。
十四、各榮家,應納編各組室成員及榮民膳食管理會榮民代表等成立督
導小組,由副首長擔任組長,依膳食管理督導檢查表(附表二)
,就膳食費退止伙費收支管理、承商廚工派工、勞動條件及供餐
履約情形等,每季至少1次實施查核並紀錄;膳食費收支管理及退
止伙費等,應納入機構內部控制稽核,另由政風及會計不定期(
每季至少1次),實施稽核並紀錄。
十五、本會結合年度安養機構平時訪問時機,對各榮家榮民供膳管理查
核,並列入單位績效。
十六、各榮家應依本要點結合機構特性、需求,研訂膳食管理執行計畫
、榮民自炊專區管理規定,提交榮民膳食管理會討論,奉核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