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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會本部及各所屬機構值勤有據遵循,特訂定本值勤規定。

二、本會會本部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員擔任。

三、各所屬機構值勤方式如下: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星)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
   必要時得增值日(星)員一人,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星)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所屬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四、工友亦排定輪值之單位,值日工友應受值日員督導,並負責值日簿之
  陳核,值日室用品之補充,寢具之更換,值日人員早、午、晚餐之代
  購等。

五、 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六、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呈閱。
(二)職員錄。
(三)設置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四)設置一級主管連絡電話表。
(五)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六)裝置直撥專線電話:收接訊號保持正常。
(七)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七、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
  期,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辦理交接,各機構值勤人
  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

九、值勤人員應配帶值勤符號,確依排定值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時,應
  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事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
  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十、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本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
  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本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一、各所屬機構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
  休假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
  位親自督導辦理。

十二、為掌握重要情資,並利突發事件處理,值勤人員於非辦公時間及假
  日時間,應收看電視新聞,以掌握最新狀況。

十三、本會會本部及各所屬機構對值勤人員酌給值班費。

十四、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
  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五、各所屬機構正副首長及主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
  、端午、中秋三節,依規定輪駐任所者,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十六、本會應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全面無預警查證各單位
  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即視情節追究責任。

十七、各所屬機構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
  填報截止日如遇假日,應於假日前完成)。

十八、督導本會所屬機構各業務主管處應依據本規定,另行訂頒合適各類
  型機構特性之值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