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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管理會(以下稱南區管理會)。


二、南區管理會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永康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
    臺南榮譽國民之家、佳里榮譽國民之家、岡山榮譽國民之家、屏東榮
    譽國民之家、楠梓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項
      。
(四)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之事項。


三、南區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
    召集人二人,由本會永康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院長兼任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置委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各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主任
    秘書兼任之。


四、南區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室主任
    兼任之。置專員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南區管理會下設工作小組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
    總醫院指派人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
    域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六、南區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組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七、南區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