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管理會(以下稱南區管理會)。
二、南區管理會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永康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
臺南榮譽國民之家、佳里榮譽國民之家、岡山榮譽國民之家、屏東榮
譽國民之家、楠梓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項
。
(四)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之事項。
三、南區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
召集人二人,由本會永康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院長兼任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置委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域各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主任
秘書兼任之。
四、南區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室主任
兼任之。置專員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南區管理會下設工作小組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高雄榮民
總醫院指派人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南部區
域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六、南區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組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七、南區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