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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頒給辦法),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本獎章審查程序如下:
(一)所有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由本會各業務單位負責初審。
(二)經初審通過之請頒案件,送人事處彙提複審。
(三)複審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並由本會各處(室、會)主管以上
   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如有需要請提案單位(機構)指派適員列席。
(四)初、複審以書面方式審查。
(五)經複審通過後,由人事處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三、為免請獎案件過於浮濫,以從嚴審查為原則。

四、本獎章之製作,由人事處依庫存數量適時補充,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
  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