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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考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度經
  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
  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人員。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營收目標
  2、盈餘目標。
  3、虧損公司之營運改善。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四、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考評評分標準如下(考評表如附表一):
(一)經營績效:
 1、經營績效以「營收」與」「盈餘」二項目之「達成率」、「成長率」
   為計算標準,其中「達成率」所佔權重為百分之七十五、「成長率」
   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2、營收、盈餘達成率指「營收」與「盈餘」二項目,當年度預算目標之
   達成情形。
 3、營收、盈餘成長率指「營收」與「盈餘」二項目,當年度與前一年度
   實際數之達成情形。
 4、達成營收目標及盈餘目標(營收及盈餘均為成長),合計給分範圍在
   六分至一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達到目
   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零點五分﹔營收超過目標百分之
   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二點
   五分。惟營收目標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達到目
   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零點五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
   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三分﹔合計最高加三點五
   分。惟盈餘目標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5、未達成營收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未成長惟盈餘成長),合計給
   分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二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二分﹔合計最多扣減二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
   基本分零點五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
   五分,最高加三分﹔合計最高加三點五分。惟盈餘目標達百分之一百
   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6、達成營收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成長惟盈餘未成長),合計給
   分範圍在正二分至負三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
   基本分零點五分﹔營收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
   點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二點五分。惟營收目標達百分之一
   百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三分﹔合計最多扣減三點五分。
 7、未達成營收目標及盈餘目標(營收及盈餘均未成長),給分範圍在負
   一分至負六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二分﹔合計最多扣減二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三分﹔合計最多扣減三點五分。
8、虧損之公司,檢核公司實際經營改善狀況酌予加、減分。
9、若因政策性之影響因素,造成公司營運收入或損益鉅幅增減部分應於評
  分時剔除。
(二) 權益維護:
1、 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依以下評分項目加、扣減一至五分,
  最高配分五分,最低配分為負五分,評分項目為:
(1)忠實執行本會決策。
(2)繳回安置基金之股息、紅利。
(3)參與本會政策認養榮家及榮民遺孤等。
(4)注意董監席次與股權變化。
(5)公司重大股東異動。
(6)重大議案之先期報會審查等。
(7)其他權益維護事項。
2、榮民(眷)就業安置: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
  業務實施程序相關規定,與上年度比較,新增安置人數每增加一人加零
  點五分,最高加二分,每減少一人扣減零點五分,最多扣減二分。
(三) 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三分,為維護本會權益及政策與其他股東之爭議處
  理,依本會交付任務及處理狀況加、扣減一至三分。
2、內部管理,依以下評分項目加、扣減一至四分,最高配分四分,最低配
  分為負四分,評分項目為:
(1)員工進用、出勤、升遷及退休制度。
(2)薪酬獎金制度。
(3)採購制度。
(4)轉投資事業管理制度。
(5)財務報表管理。
(6)其他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7)其他內部管理事項。

五、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長非由本會推薦擔任者,其會薦總經理之考評
  範圍、主要項目及評分標準依第三點及前點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機構之
  董事長由本會推薦擔任者,其會薦總經理之考評範圍、主要項目及評分
  標準依第六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六、會薦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營收目標
  2、盈餘目標。
  3、虧損公司之營運改善。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
  2、內部管理。

七、會薦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下(考評表如附表二):
(一)經營績效: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最高配分四分,最多扣減四分(由會薦首長
   先行考評)。
  2、榮民(眷)就業安置: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事業管理(由會薦首長先行考評):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最高配分三分,最多扣減三分。
  2、內部管理: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八、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投資事業機構給予八十分之基本分數,再依「
    經營績效」、「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
    數予以增減而得。

九、任職未滿三個月(含年度中調職)者,不予辦理考評;任職三個月以上未
  滿一年(含年度中調職)者,另予考評,考評結果應納入第十一點考評總
  分之運用;另予考評方式如下:
(一)考評範圍及主要項目,依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考評評分標準,除下列項目依任職期間調整外,其餘項目依第四點及
   第七點規定辦理:
 1、經營績效達成率:
(1)營收及稅前盈餘目標值,係以年度編定之目標依實際任職期間按比例
   調整。
(2)營收及稅前盈餘,係以任職期間實際數計算。
 2、經營績效成長率:係以任職期間營收及稅前盈餘實際數分別與前一年
   度同期比較。
 3、榮民(眷)安置就業:係以當年度十二月份安置人數與到任日之前一月
   底比較。
(三)任職期間係以到任現職當月起算,未滿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算。
(四)受考人如因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異動或改派另一公司任職,其原任職務
   或原任公司之年資及考核成績均應合併累計計算。

十、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五)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十一、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年終考核
   (績)分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
(二)考評分數(含另予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任。
(三)連續兩次考評總分(含另予考評)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
(四)三次考評總分(含另予考評)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

十二、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年
   終會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