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退伍軍人社會團
體(以下簡稱社團)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活動,以鼓勵退伍軍人
參與社會公益服務,建立正面形象,提升應有尊崇及榮耀,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全國性社團以本
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性社團以近二年辦理過增進退伍軍人福
祉相關活動,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社團:
(一)任務或活動項目違反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
政策者。
(二)最近一次績效評鑑未達乙等者或近二年未接受評鑑者。
(三)單純以推廣體育、聯誼及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成立,與服務
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三、補助項目:
(一)主(協)辦或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
(二)成立志工隊、社區關懷據點、臨時照顧中心等,關懷退伍軍人及其
眷屬之社會服務活動。
(三)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研習、訓練、參訪、紀念慶典活動。
(四)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五)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對同一社團,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預
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萬元)為限。但辦理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活
動,不受半年補助一次限制,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預算百
分之二十五(計算至萬元)為限。
(二)各年度補助之各項活動應以各該預算年度內辦理完畢者為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
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次一年
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之立案證明及最近一次績效評鑑等第證明(
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
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
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
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預算百分之
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
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四、五)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照片、收支清單及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
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
出者,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
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五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
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
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
款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
意補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
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
千元計)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
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審核公告:有關對各社團當年度之實際補助情形,應於本會網站公告
。
八、社團接受補助時,應將本會列為活動協辦單位之一,並辦理下列事項
:
(一)於媒體資料、活動過程、或活動網站等,標明由本會補助。
(二)接受補助編印之出版品,除依前款辦理外,並應協助刊登本會相關
服務資訊或國家政策宣導資料。
九、受補助之社團應建立完整之申請檔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稽查,如稽
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追繳全數補助款外,另按其情節輕
重,停止補助該社團一年至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提出申請。
(二)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同一項目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四)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變更原訂計畫。
(五)未配合辦理前點事項。
(六)其他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