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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防颱措施及緊急
  應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防颱期間,區分颱風預警、海上颱風警報、陸上颱風警報
  、解除颱風警報等四階段。

三、防颱期間,本會應成立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請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
  書輪流擔任;小組成員相關業務處由簡任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相關
  輔助處由科長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相關業管處應指派一人留值,負
  責所屬機構或業管事項之狀況聯繫、掌握及撰擬提報資料,另當日總
  值日人員納入編組運作(編組表如附件)。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一)上班期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發布陸上警報,應
   於警報發布後二小時內召開會議。
(二)下班期間(下午五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布陸上警報
   ,應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返部預備召開會議。
(三)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召開,另視
   災害狀況得加開會議,指導應變作為。

五、本會防颱應變人員輪流原則:
(一)召集人:陸上警報發布,請主任秘書及副主任委員依序輪流擔任
   (或指定參事為代理人)。
(二)應變小組成員:陸上警報發布,業務處由簡任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
   ,輔助處由科長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
(三)相關業管處輪流作業成員,由單位自行律定。
(四)輪流注意事項:
 1、應變小組各業務處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並奉
   准後,得由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2、輪流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並應於開
   會前確實完成交接事宜。
 3、本會總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每日八時三十分召開之會議
   ,交、接班總值日人員應同時參加,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十
   分召開之會議,由當日總值日人員參加,並確實完成交接。

六、本會各階段防颱應變措施:
(一)防颱預警(整備階段):
 1、綜合規劃處:蒐集並掌握颱風動態,以通報單或配合各類型會報時
   機,提請各業管處指導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2、各業管處:蒐集颱風資訊,通報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二)海上颱風警報(應變階段):
 1、綜合規劃處:
(1)以提報單或建議結合各類型會報直後之時間召開整備會議方式,提
   示整備工作。
(2)協調統計資訊處及行政管理處完成防颱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
 2、各業管處:
(1)通報及指導所屬機構加強防颱整備措施並查察。
(2)相關業管處主管(或代理人),應以電話先行向主任委員回報所屬
   機構防颱整備情形。
(三)陸上颱風警報(應變階段):
 1、綜合規劃處:成立防颱應變中心,調查相關單位輪流人員名冊,召
   開防颱應變會議,密切蒐集颱風動向與各業管處回報之狀況,彙整
   災情及回報。
 2、各業管處:
(1)應建立留值(含應變小組成員)人員名冊,送請綜合規劃處彙整造
   冊。
(2)密切掌握所屬機構災情,接獲所屬機構災情反映後,應即研擬應變
   方案及指導應變作為,並隨時彙整災損情形,向單位主管報告及登
   錄於防災(颱)資訊網;若有重大緊急狀況應即回報主任委員,另
   彙整災情及於應變會議中提報。
(四)解除颱風警報(清理彙整):
 1、綜合規劃處:通報解除颱風警報與建議解除防颱應變中心任務,另
   彙報各單位災損情形,檢討防災成效。
 2、各業管處:通報所屬機構解除颱風警報,指導災後復原、環境清理
   與慰問及協助受災榮民(眷)工作,彙整各機構災損並送綜合規劃
   處彙陳,檢討防災成效。

七、本會各業管處防颱期間責任分工如下:
(一)綜合規劃處:綜理本會防颱業務及指導在建工程安全維護措施相關
   事宜。
(二)服務照顧處、就養養護處、就學就業處、就醫保健處及事業管理處:
 1、颱風預警階段,對所屬機構通報注意事項,防颱期間指導各所屬機
   構之防颱作業執行情形。
 2、本會防颱應變中心開設後,訓練中心各項防颱作業由服務照顧處督
   導,另應分別向服務照顧處及就學就業處主管回報災損情形。
(三)行政管理處:負責本會榮光大樓、松柏新村及職務宿舍等處所之防
   颱措施;應變中心設施整備及留值人員膳宿等行政支援事宜。
(四)人事處:負責停班停課訊息傳達、各單位專案加班申報彙整申報作
   業與督導所屬機構首長及值日人員之留值情況。
(五)政風處:負責安全防護,並協助重大災情通報及狀況處置。
(六)會計處:負責有關災損復原、重建與專案加班之經費籌編及審核。
(七)統計資訊處:負責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建置、維護與保持網路
   暢通,及應變中心資訊設備整備。
(八)本會總值日人員:下班期間陸上警報發布後,通知防颱應變小組成
   員依規定參與應變會議,並全程掌握所屬機構防颱期間狀況及回報。

八、所屬機構防颱期間注意事項:
(一)一般事項:
 1、所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中心,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辦公處
   所,保持通訊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業管處回報安全狀況,並即時
   更新填報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資料,若有緊急災情,依本會災
   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程辦理。
 2、依中央氣象局即時發布之陸上警報,機構位於「重點警戒區域」(
   以中央氣象局各階段颱風警報單之陸上警戒區域為準)之機構首長
   應親自留值;其他地區之機構正副首長應有一人留值;防颱期間留
   值之正副首長如因特殊事由請假,應先報請本會主任秘書以上長官
   核准。
 3、協助地方政府預警撤離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災民。
 4、所屬機構應依本要點並參酌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送業管
   處備查。
(二)特別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警報發布後,應即動員責任區服務體系人員,勸導單身獨居、
   年長體弱及居住危險地區等具高危險因子之榮民(眷)遷往安全地
   區,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提供緊急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連絡地址、電話,適時報
   會備查。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安養機構保持聯繫,預警疏散及緊急安置危
   險地區之榮民。
(4)擔任資源整合平台,動員地區所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救災小組
   ,適時支援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勸導住家榮民避免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加強關懷與注意特需照顧
   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主、副食供應計畫,並備妥安全存量。
(3)主動與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保持協調聯繫,協助預警及緊急安置、
   收容受災地區之榮民及民眾。
 3、訓練機構:
(1)颱風期間留宿之學員,應登記並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意外出,
   如遇特殊事故需外出,應完成請假手續。
(2)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氣、瓦斯啟動
   類實習設備,應完成斷電(氣)措施,貴重精密機具、儀器設備,
   應強化防水措施。
 4、醫療機構:
(1)確實檢查藥品、衛材、氧氣等醫療用品與膳食供應之安全庫存量及
   緊急發電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2)陸上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之機構應立即依災害防救法(內政部)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衛生福利部)、本會災害防
   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及值勤規定,加強各項防災應
   變及指揮措施。
(3)颱風期間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等,刊登門(急)
   診調整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4)警戒區內各榮總(分)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即主動將防颱緊急
   醫療小組名冊,及相關協調連絡窗口等資料傳送至當地政府及本會
   業管單位,並副知當地服務機構,以配合當地政府及本會任務調度
   支援災區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5、農場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必要時可考慮提前
   採收,以減少損失。
(2)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存備妥膳
   食用品、急救包、手電筒及緊急發電機與油料等,並隨時掌握天氣
   及交通資訊,提供遊客參考。
(3)有關委外經營之業務項目或工作內容,應請廠商加強各項設施、處
   所及機具等防護工作與疏濬事宜。
 6、事業機構:
(1)檢查機具、儀器設備,關閉電源及儲水槽止水閥,並加強廠房設施
   安全措施。
(2)特殊機具、精密儀器或原料,應妥善安置固定,並注意防潮措施。
(3)屬機構管理之工地(區)安全檢查,尤應注意支撐是否牢固,附近
   排水溝是否疏通,施工機具、人員應疏散至安全場所。另對於附近
   民宅或公共設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應先採取防範措施。

九、獎懲:
(一)相關業管處應將所屬機構防災應變整備作為與災損復原辦理成效,
   列入年度工作評核。
(二)防颱期間執行防災應變作為由綜合規劃處檢討建議,專案辦理獎懲
   。所屬機構人員之獎懲,依其權責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