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達本會醫療機構資源共享、精簡服務流程、降低營運成本,使醫院
在自給自足條件下永續經營,提昇整合後醫療服務之可近性、有效性
及可接受性,特頒訂本作業規範。
二、策略
(一)現階段整合皆本「單位保留、功能整合」原則規劃。
(二)以「先水平、再垂直」,兩階段性建構本會「整合性醫療照護體系
」。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經營整合組織架構圖,如附圖。
(四)第一階段:
1.嘉義、宜蘭、花東三地區之榮院先進行水平整合:分別由嘉義、
蘇澳、玉里榮院成立「地區管理會」。
2.三所總院同時進行與其他榮院之垂直整合:成立北、中、南部「
區域管理會」,各指導區域內榮院並支援轄區榮家保健組。
(五)第二階段:嘉義、宜蘭、花東地區之榮院水平整合後再分別與三所
總院進行垂直整合。
(六)第三階段:組織修編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併案辦理。
三、實施期程:如附件一。
四、整合內容:如附件二。
五、整合目標:如附件三。
六、整合組織績效評估指標及管考機制
請各整合主導醫院依整合執行計畫中設定之目標,研訂關鍵指標、閾
值及評核權值,每季進行檢核(含開源或節流成效)及改進,並報會
核定,績效評核結果將納入各級榮院首長、副首長年終績效考評政策
配合項目之分數。
七、請水平及垂直整合主導之相關榮(總)院,依據本作業規範擬定整合
執行計畫後,依本會指定期限到會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