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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雙年度期間預算會計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一百
        零三年度單位決算有所依循,並使相關收支於一百零四年度開始運作
  期間配合施政需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一百零三及一百零四年度歲入作業
(一)一百零三年度:
      1.會本部:
   一百零三年度歲入款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其已
            收因故未能於該期限內解庫者,得延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前辦
            理。
         2.所屬機構:
            (1)一百年度亡故之單身榮民應繳庫遺款,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
                日前造冊報會,經服務照顧處審核並函復同意報繳後,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自行辦理收帳及繳庫作業。
            (2)其他應報繳本會之款項(例如溢領退除給與),至遲應於一百零
    四年一月五日前匯款至本會,並向會計處完成傳真通報作業。
(二)一百零四年度:
   各所屬機構一百零四年度歲入款項,除審計部修正九十六年度決算
   溢領榮民給與之收回、審計部修正一百零二年度決算溢領退除給與
   之收回、一百零二(含)年度以前榮民遺款及服務費之收入退還、
   收回以前年度溢領退除給與(非審計部修正部分)外,其餘均由各
   機關自行辦理歲入類會計事務(包含歲入類傳票、收入憑證送審、
   帳簿、會計月報及決算作業),其作業方式詳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輔計字第一0二00八六一七三號書函及其附件。

三、一百零三年度歲出作業:
(一)本會退除給付處撥付各機構之臨櫃退除給與代收款(列代收款「02
   代收代辦會本部經費」),一百零三年度未發放完畢者,應於一百
   零四年一月五日前解繳本會報繳國庫。
(二)各項支出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
   五日前取得原始憑證完成結報。
(三)人事單位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前結報一百零三年度一月至十一
   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及全年度員工不休假加班費,至一百零三年度
   十二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得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前辦理核銷並
   由一百零四年度預算支應。
(四)各所屬機構應主動檢討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
   等款項,除依相關規定可轉入下年度者外,應於年度結束前清結,
   如有以前年度部分未能清結者,應於十二月份會計月報說明未能清
   理之原因。
(五)會計年度終了,如有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發生尚未清償債務或契約
   責任,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者,應申請保留及辦理分配,並於一
   百零四年一月十日前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六,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會
   轉核行政院。

四、額定零用金作業:
(一)會本部:
   請填妥一百零四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七)並用印,
   連同「暫付」支付案及一百零三年度「暫付收回」支付案,送會計
   處以轉帳方式辦理領新繳舊作業。
(二)所屬機構:
      1.一百零三年度向本會預借之零用金:請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前將
            一百零三年度預借之零用金匯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01專
            戶」,並將匯款單備文函送本會,俾辦理一百零三年度額定零用金
            繳回財政部作業。
         2.財政部國庫署已核定各機構零用金額度,自一百零四年度起適用,
            請自行於年度開始日後向該署提領額定零用金。
         3. GBA系統帳務處理程序如下:
         (1)收回一百零三年度額定零用金
                 付還會撥額定零用金【會計事項221211】
                 借:代收款(0208)
                 貸:專戶存款(0301)
                 出納付還預借零用金【會計事項211427】
                 借:專戶存款(0301)
                      貸:暫付款(02)
         (2)提領一百零四年度額定零用金
                      提領零用金【會計事項210911】
                  借:零用金
                  貸:可支庫款

五、一百零三年度終了整理、結帳及一百零四年度開帳作業:
        各所屬機構應確實核符BAC系統及GBA系統執行月報後,始編製十二
        月份會計月報及年度決算,並於 GBA系統確實辦理一百零三年度結帳
        及一百零四年度開帳作業(含歲入類、經費類及財產類)。

六、歲出保留款暫付作業:
        一百零三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案,未奉行政院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
        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
        暫付,由負責執行之所屬機構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前,依原陳報
        歲出保留分配表之各月份分配數額(以一至三月為一期)填具「歲出
        保留款暫列數額表」(格式如附表八),陳報本會申請支用,並由會
        計處陳奉核可後,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原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建檔支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轉正。如有未奉核准或僅部
        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申請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七、一百零四年度預算分配作業
(一)本會各單位請依會計處通知,先行於法定預算公布前,依「各機關
   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
(二)各業管處請衡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區分會控預算及下授預算,
   會控預算分配後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通知各所屬機構業務單位
   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會計單位並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
   處審核,並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通知所屬機構會計單位據以登鍵
   BAC系統及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計處審核無誤後,再行函報
   本會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八、一百零四年度歲出預算暫列數分配作業
(一)各所屬機構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得應事實需要依「各機關單位預
   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暫付,惟其暫付數不得超出已報核之各
   該月份分配數。如立法院未如期通過預算案,則請依預算法第五十
   四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就符合
   該等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依本會通知編列第一期(一至三月)暫列
   數額表。
(二)本會各單位就會控預算辦理暫列數分配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請
   業管處通知各所屬機構業務單位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會計單位
   並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處審核,並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通
   知各機構會計單位據以登鍵BAC系統及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
   計處審核無誤後,即通知各所屬機構會計單位,於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透過電子支付系統逕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原財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備付。

九、本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期間,各單位對各項收支有關文件應以特急件或
  最速件處理,並確實如期傳遞,其所定截止日期如為假日,應提前辦
  理。

十、本應行注意事項各機構辦理情形,納入會計業務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