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
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令及政策之研議。
二、法令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三、業務計畫、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重要政務之建議。
五、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六、重大專案之主持及督導。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服務照顧處,分五科辦事。
三、就養養護處,分三科辦事。
四、就學就業處,分三科辦事。
五、就醫保健處,分三科辦事。
六、事業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退除給付處,分三科辦事。
八、行政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統計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業務報告與備詢及監察委員年度巡察之綜
辦。
二、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及考核。
三、服務品質提升及研究發展業務推動。
四、重要會議之議事、紀錄、分辦及管制。
五、重要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史政業務、資料之綜辦、編纂及發行。
七、所屬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業務性採購案件之綜辦與所屬機構採購案件之督導、稽核及履約爭
議之協處。
九、列管所屬機構工程之督導、查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服務照顧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與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遺族服務照顧、輔導、善後
服務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與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遺族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
管理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慰問與清寒子女就學補助之規劃
及研擬。
四、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之輔導、協調聯繫及訪問接待。
五、志願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退除役官兵法律糾紛之調處、諮詢、輔導及服務。
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善後服務與遺產管理及亡故退除役官兵
葬厝國軍(軍人)公墓之協調聯繫。
八、從事榮民榮眷輔導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協調聯繫。
九、所屬機構輔導、服務照顧與遺產管理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事項。
第 八 條
就養養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養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政策、法令之研擬。
四、退除役官兵相關兵役行政業務及退輔權益之協調聯繫。
五、所屬安養機構管理業務之督導及協調聯繫。
六、所屬安養機構中、長程計畫之規劃及擬訂。
七、所屬安養機構設施、就養與資源共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所屬安養機構於人民遭遇重大災變之緊急安置協調。
九、所屬安養機構之評鑑。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養養護事項。
第 九 條
就學就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人力調查、管制、考核及整體運
用之規劃。
四、退除役官兵在學之聯繫及服務。
五、退除役官兵民營企業就業管道拓展、聯繫及協調。
六、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協助。
七、所屬訓練機構職業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
編審。
八、所屬服務機構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就業服務中心之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事項。
第 十 條
就醫保健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醫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醫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健康保險、醫療補助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四、退除役官兵醫療照護發展之研究及規劃。
五、退除役官兵健康促進及預防保健。
六、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復健及重建之規劃。
七、退除役官兵長期照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醫保健事項。
第 十一 條
事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工業、工程、農場、觀光遊憩業務經營政策、制度之規劃及研
擬。
二、本會投資政策研究、規劃之研擬。
三、所屬農場及觀光遊憩業務經營管理法令之研擬。
四、所屬工業、工程、農場、觀光遊憩業務與計畫之指導、審議、管理
督導及考核。
五、本會投資事業經營方針、業務計畫之審議、建議及協調。
六、本會投資事業安置業務協調及協助處理。
七、所屬事業機構結束營業後之清理及裁撤。
八、其他有關所屬事業管理事項。
第 十二 條
退除給付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發放作業政策與法令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核算。
三、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與所得稅扣繳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俸金相
關發放作業。
四、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試算與退俸、贍養金及相關補助發放作業。
五、所屬服務機構辦理退除給付發放及相關作業之訓練、督考。
六、退除給付相關函件與資料作業管制及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製發作業。
七、退除役官兵資料建檔及管制比對作業。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事項。
第 十三 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庶務性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構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綜合利用、規劃之核議及協助
處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五、本會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及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 十四 條
人事處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十五 條
政風處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十六 條
會計處掌理本會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十七 條
統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統計與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管制。
二、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第 十八 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選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
要點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二十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