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總
院)與所屬分院間之人力統合運用,培育醫療優秀人才並促進人才交流,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總院負責區域醫事人員經管計畫訂定與執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總院負責規劃分院人事支援、人力經管及進修訓練等事項。
(二)各總院醫師之支援,應以分院之人力需求為優先考量。
(三)醫師人力之支援若為師級醫師應以半年以上為原則。
三、經歷管理:
醫事人員區分為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其經歷管理按其職務級別、專業分配任
務及施以專業教育,並依其績效、職務出缺狀況及業務需要管考職務陞遷。
(一)醫師:住院醫師、契約主治醫師及師級醫師得由總院視醫療業務需要,
調整於總院、分院間服務,其經歷管理如下:
1、公費住院醫師依公費醫師分發相關規定辦理。
2、非公費之住院醫師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後,由總院依權責派赴分院服
務,績效優異並符合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得視職缺優先檢討
調升。
3、總院住院醫師或契約主治醫師自願調任分院服務,於分院服務一年以
上績效優異且符合總院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得由總院視職缺
狀況優先調回總院擔任師(三)級醫師。
4、總院住院醫師或契約主治醫師派至分院支援,每週達二診次,期間達
二年以上,績效優異並符合總院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得由總
院視職缺狀況優先檢討調升師(三)級醫師。
5、總院現職師(三)級以上醫師調任分院,任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異
者,得由總院視職缺狀況優先檢討調回。
6、總院新進師級醫師及契約主治醫師應接受指派至各分院或其他委託經
營醫院服務一年以上,因故無法立即履行者,需向總院提出延緩申
請,並由總院核定,副知本會。
7、支援分院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於總院辦理陞任評分時,列入陞任
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加分。
(二)其他醫事人員:應分院業務需要執行支援任務,服務成績優良,於總院辦
理陞遷評審時,屬主管級職務列入優先考量;若屬非主管級職務則納入陞
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加分。
(三)輪調(派)或支援分院人員由總院派出單位主管考評,其表現欠佳者檢討
調回或解聘,分院服務資歷不予計入。另經評定績效優良者,得於總院辦
理陞遷時加計評分。
(四)各分院職務出缺,無適當候選或需外補人員時,可向總院提出申請或由總
院主動檢討調派;凡經核定調派之醫事人員,應即列入經管體系作有計畫
之培育發展。
四、任免與遷調:
(一)各分院除院長、副院長及師(一)級醫事人員應由總院建議人選報請本會核
定外,其餘醫事職務授權總院核定,副知本會。
(二)分院醫事職務出缺,應先報經總院同意內陞或外補,再由分院依陞遷法所定
程序辦理相關作業,報請總院甄審後核定。
(三)分院依本會職員遷調規定辦理級別及職務相當之醫事人員遷調,得於商請擬
任人員現職機構同意後,報請總院核定。
(四)各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遴用資格及任期,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兼任首長
、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辦理。
(五)各總院應通盤檢討所屬分院各級醫事職務,納入總院陞遷序列表訂定合理、
適當之陞遷序列,並報本會備查。
五、員額控管:
(一)各總院應在行政院核定年度總預算員額下,統籌管理所屬分院員額,各機
構之員額調整應報經本會核定。
(二)各分院醫師員額運用,應報經總院審議通過,依人事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六、進修訓練:
(一)各總院辦理訓練進修及舉辦共同性活動,應提供各類訓練訊息由所轄區分
院推派人員參加。
(二)各分院得視人力及營運狀況遴選優秀醫事人員至總院相關醫療單位接受專
科、次專科或短期專業訓練。
(三)總院應評估所屬分院之醫師、護理與醫技等人力需求,培訓所需醫事人力
並訂定培訓計畫,報本會備查。所需人力未完成訓練前,先以支援方式辦
理。
七、醫師之待遇、獎勵金給付,依據相關法規及本會醫療機構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
療費用支給相關規定發給。
八、總院及其分院於總員額管控、醫療作業基金進用契約人力比例規範下,得依各
地區特殊需要及當地市場行情,訂定契約人員之僱用規定及薪資標準表,報經
本會核定後實施。
九、各總院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施行計畫,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