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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管理會(以下稱宜蘭管理會)。


二、宜蘭管理會由本會員山榮民醫院與蘇澳榮民醫院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項
      。
(四)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之事項。


三、宜蘭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蘇澳榮民醫院院長(兼員山榮民醫
    院院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員山榮民醫院、蘇澳榮民醫院
    副院長兼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置委員若干人,由榮
    民醫療體系宜蘭地區各機構一級主管兼任之。


四、宜蘭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員山榮民醫院醫行室主任(兼蘇澳榮
    民醫院醫行室主任)兼任之。置幹事二人,由員山榮民醫院與蘇澳榮
    民醫院各指派一名人員兼任之。


五、宜蘭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表之。


六、宜蘭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