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順遂委員會議召開及運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
成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
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三、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應先期通知委員會議幕僚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議事及表決權。
四、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會議交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權益重要事項。
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集臨時會議。
七、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八、議程及議案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
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併列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
送之。
九、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結論。
(九)臨時動議之案由及結論。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會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十一、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討論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
有關事項,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之。
十二、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露。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