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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股票管理作業程序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處理退除役官兵死亡(以
  下稱亡故榮民)遺留股票,並善盡遺產管理人職責,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股票清查:
(一)於遺物清點或善後檔案發現股票、集保證券存摺、證券公司存款簿,
   或依財政部國稅局提供之亡故榮民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其所得類別
   為營利、利息、投資者,皆須確認亡故榮民有無股票。
(二)發現股票:
 1、遺產中有股票者,應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股票發
   行公司,確認亡故榮民之往來證券商、集保帳戶、亡故當日所遺各家
   公司股票數、亡故後賣出之股票相關資料。
 2、實體股票:承辦人應記明股票名稱、股票號碼、股數等,於申請加註
   遺產管理人登記後,會同政風、會計、出納等將原物置於遺物袋封
   存,由出納開立「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收據」簽收,存放國庫保管箱保
   管。
 3、無實體股票:
(1)上市上櫃股票:函證券公司辦理(補發)亡故榮民持有股票之集保
   帳號證券存摺、股東名冊、印鑑卡等,加註遺產管理人登記、變更
   通訊地址、餘額登摺作業。
(2)未上市上櫃股票:函股票發行公司或證券公司之股務代理部查詢股
   數餘額及股票明細,並辦理股東名冊及印鑑卡加註遺產管理人登記
   及變更通訊地址。
  4、股票帳戶內股票於亡故榮民死亡後有出售情形,應憑證券公司或股票
   發行公司提供資料向盜賣者追索。倘無法查明出售者,應請證券公司
   或股票發行公司查告股票出售價金存入何人銀行帳戶,並進行追索。

三、股票發行公司提供之亡故榮民現存股票股數及股票號碼,有遺失者,應
  辦理股票遺失申請補發,其補發程序如下:
(一)先向警察機關報案:確認遺失股票股數及號碼(可向股務單位查
   詢),以遺產管理人名義填寫報案證明申請書(報案證明申請書範例
   如附件一)至亡故榮民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報案申請發給遺失證明。
(二)送交股務單位登記:備妥報案證明書、填具掛失申請書,函請股務單
   位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三)聲請法院公示催告:股務單位完成掛失登記手續出具掛失通知函通知
   遺產管理人後,於五日內向股票發行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
   股票遺失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狀範例如附件二),聲請狀副本及收據
   影本函送股務單位。
(四)登報: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後即刊報公告(整版保留報紙一份函送法
   院、一份交付股務單位、一份留存辦理除權判決)。
(五)除權判決:公示催告屆滿後(申報權利期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三個
   月以上,九個月以下,依法院裁定期間為準),三個月內主動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聲請狀範例如附件三),逾期無效,聲請時須附刊報報
   紙。
(六)出庭:攜帶法院出庭通知及身分證件出庭。
(七)補發股票:取得民事除權判決書正本及掛失補發申請書,函請股務單
   位辦理補發股票。

四、股票發還:
(一)股票發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於交付股票後應協助其辦理
   股票過戶事宜,並由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受遺贈人親持相關證明文
   件,至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及委託賣
   出。
(二)股價換算時點:以遺產管理機關承辦人簽陳日之收盤價核算該股票股
   價,確定遺產總額後,再據以核算交付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受遺贈
   人。
(三)股票發還應辦理事項如下:
 1、實體股票:
(1)全數發還股票:逕予交付。
(2)補足遺款不足額:須至股票發行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分割。
 2、無實體股票(集保帳戶):
(1)全數發還股票:逕予交付證券存摺。
(2)補足遺款不足額:由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受遺贈人先取得證券商開設
   證券帳戶之集保帳號後,證券商再依遺產管理人已用印之「存券匯撥
   單」內所填具股數,及審核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受遺贈人出具之「委
   託書」後,以已加註遺產管理人之亡故榮民證券存摺帳戶,匯撥股數
   至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受遺贈人之集保帳戶內。

五、股票解繳:
(一)檢附以下文件(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
   署或所屬辦事處用印:
 1、實體股票:
(1)股票。
(2)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3)亡故榮民死亡除戶謄本。
(4)公示催告裁定書。
(5)裁定刊報影本一份。
(6)遺產稅繳納或完稅證明書影本一份。
(7)代管亡故榮民遺產股票移接清冊一式四份。
(8)地方法院回復無人繼承公函。         
 2、無實體股票:
(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
(2)亡故榮民死亡除戶謄本。
(3)公示催告裁定書。
(4)裁定刊報影本一份。
(5)遺產稅繳納或完稅證明書影本一份。
(6)代管亡故榮民遺產股票移接清冊一式四份。
(7)地方法院回復無人繼承公函。
(二)用印完畢,送亡故榮民遺產股票所屬證券公司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
   轉國有後,檢送實體股票及代管亡故榮民遺產股票移接清冊予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或所屬辦事處;其為無實體股票者,匯撥股票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或所屬辦事處證券帳戶,並予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