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考評投資事業機
構各季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事項。
二、考評適用對象: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各會薦首長(副總經理以上),第
1~3季各考評1次,第4季則併年終考評辦理。
三、考評項目:
(一)季營運目標達成情形:以全年度營運目標為計算原則(惟公司另訂
有季營運目標者,應事先報會備查),就第1季至第3季各季分別達
成25%、50%及75%考評。
1、季營收目標:達成季累計營收目標者加2分,未達成者扣2分。
2、季盈餘目標:達成季累計盈餘目標者加2分,未達成者扣2分。
(二)各季累計營運績效與去年同期比較成長情形:
1、較去年同期營業收入比較:增加者加1分,減少者扣1分。
2、較去年同期稅前盈餘比較:增加者加1分,減少者扣1分。
(三)公司營運管理執行情形:
1、有關本會經營管理主張及意見或政策辦理情形,依實際狀況審酌,
最高加、減6分。
2、安置率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者加1分,降低者扣1分,持平者不加
減分。
3、公司對工安、意外、商業糾紛、員工權益等事件之因應處理及改善
情形,依實際狀況審酌,最高加、減3分。
4、其他公司營運管理執行情形,例如董監事改選、股權維護、公民股
和諧或其他等項,依實際狀況審酌,最高加、減4分。
四、考評其他規定: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
要點第23點規定,凡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公司經營有重大違失或發生影響虧損者,專案檢討撤銷推薦,並
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季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首長以80分為基本分數
,再依「季累計營運目標達成情形」、「營運績效與去年同期增減
情形」及「公司營運管理執行情形」各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數綜合
計算。
(三)新就任會薦首長任職未滿當季二個月者,不予辦理季考評。
(四)本會就投資事業機構會薦最高層級首長考評,同一機構會薦最高層
級首長以下之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之考評,由該機構最高
層級首長考評後,併送本會備查。
(五)填表:會薦最高層級首長採用季考評表甲表(附表1),其他會薦
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則採用季考評表乙表(附表2),由各會薦副總
經理以上人員自填「重要工作簡述」,並由會薦最高層級首長簽名
蓋章後,依權責辦理核評。
(六)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季考評表,應於考評每
季終了之次月25日前逕送本會事業管理處彙辦。
五、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各季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年
終考核(績)分數加減分之參考。
(二)年度季考評分數連續2季平均未達七十五分者,請會薦最高層級首
長提報專案檢討報告,並檢討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