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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各附屬機構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民國 88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研版字第○五五二六號函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並參照本會實
    際作業情形修訂之。


二  本會暨各附屬機構出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提出國報告 (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說明、如附件一) 。
 (一) 考察。
 (二) 進修。
 (三) 研究。
 (四) 實習。
 (五) 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依各機構自訂管理方式辦理。但經各機構審
      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送存報告作業處
      理。
 (六) 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構自行處理。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第 2
  卷 8 期 55~56 頁)


三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同國家圖書館,就出國報告綜合處理及
    各機關統籌管理事項,建置出國報告資訊網 (以下簡稱資訊網,http
    ://report.gsn.gov.tw) 。


四  本會 (人事處) 暨各附屬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人員資料
     (出國人員名冊) 上傳登錄於資訊網,以利分類管理。


五  送存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 (一式六份) 及電子檔,並依「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規格」 (附件二) 辦理。

 (法源資訊編: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第 2
  卷 8 期 57~58 頁)


六  送存報告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人員應將送
    存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
    自資訊網列印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提要」 (附件三) 及
    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 (附件四) ,依行政程
    序併陳逐級審核。

 (法源資訊編:附件三~四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8 期 59~60 頁)


七  各附屬機構審核送存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
    正:
 (一)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 內容過於簡略者。
 (四) 不符第五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六點登錄及傳送資料者。


八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送存報告,再行依第六點所
    定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


九  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送存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
    。


一○  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
      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一一  出國報告之處理,本會由秘書室主辦,並分送各相關業管處審核,
      ,所送報告予以分類、編目裝訂成冊,以利保管使用,各附屬機構
      由主辦業務單位 (人員) 辦理。


一二  本會秘書室於每月月底前,彙整已完成審核之送存報告紙本 (一式
      六份) ,分送國家圖書館二份及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一份,提供寄
      存服務。本會秘書室一份 (陳閱備查) 、相關業管處一份 (參考運
      用) 、本會圖書室一份 (提供借閱) 。


一三  獎懲:
   (一) 各附屬機構出國人員所撰之報告,其內容具有特殊參考價值,依
        權貴應予獎勵並報知本會。
   (二) 凡逾期拒不提繳報告者,依情節檢討議處,並作為本會及各機構
        日後不得核派出國之依據;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


一四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派赴大陸及香港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一五  本會秘書室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將本機關及各附屬事業機構
      依本要點所要求作業之執行情形,於電子檔資訊網下載統計並彙送
      行政院研考會統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研考會得抽查各機關辦理情
      形。


一六  送存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出國人員應於
      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