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研版字第○五五二六號函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並參照本會實
際作業情形修訂之。
二 本會暨各附屬機構出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提出國報告 (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說明、如附件一) 。
(一) 考察。
(二) 進修。
(三) 研究。
(四) 實習。
(五) 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依各機構自訂管理方式辦理。但經各機構審
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送存報告作業處
理。
(六) 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構自行處理。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第 2
卷 8 期 55~56 頁)
三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同國家圖書館,就出國報告綜合處理及
各機關統籌管理事項,建置出國報告資訊網 (以下簡稱資訊網,http
://report.gsn.gov.tw) 。
四 本會 (人事處) 暨各附屬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人員資料
(出國人員名冊) 上傳登錄於資訊網,以利分類管理。
五 送存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 (一式六份) 及電子檔,並依「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規格」 (附件二) 辦理。
(法源資訊編: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第 2
卷 8 期 57~58 頁)
六 送存報告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人員應將送
存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
自資訊網列印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提要」 (附件三) 及
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 (附件四) ,依行政程
序併陳逐級審核。
(法源資訊編:附件三~四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8 期 59~60 頁)
七 各附屬機構審核送存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
正:
(一)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 內容過於簡略者。
(四) 不符第五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六點登錄及傳送資料者。
八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送存報告,再行依第六點所
定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
九 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送存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
。
一○ 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
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一一 出國報告之處理,本會由秘書室主辦,並分送各相關業管處審核,
,所送報告予以分類、編目裝訂成冊,以利保管使用,各附屬機構
由主辦業務單位 (人員) 辦理。
一二 本會秘書室於每月月底前,彙整已完成審核之送存報告紙本 (一式
六份) ,分送國家圖書館二份及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一份,提供寄
存服務。本會秘書室一份 (陳閱備查) 、相關業管處一份 (參考運
用) 、本會圖書室一份 (提供借閱) 。
一三 獎懲:
(一) 各附屬機構出國人員所撰之報告,其內容具有特殊參考價值,依
權貴應予獎勵並報知本會。
(二) 凡逾期拒不提繳報告者,依情節檢討議處,並作為本會及各機構
日後不得核派出國之依據;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
一四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派赴大陸及香港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一五 本會秘書室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將本機關及各附屬事業機構
依本要點所要求作業之執行情形,於電子檔資訊網下載統計並彙送
行政院研考會統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研考會得抽查各機關辦理情
形。
一六 送存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出國人員應於
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