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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工作責任區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運用現有政風人
  力,透過責任區編組,加強專任政風及協辦政風工作之「橫向協調連
  繫」暨「區域相互支援」,以彌補政風機構人力之不足,俾發揮政風
  工作統合戰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構想:
(一)將本會所屬各機構專任政風及協辦政風人員,依地區實施責任分工
   ,區分北部(臺北榮總)、中部(臺中榮總)、南部(高雄榮總)
   及東部(臺北榮總玉里分院)四大責任區。
(二)各「責任區」以該地區最高專任政風機構主管為核心,責任區之專
   任政風機構及協辦政風人員,均納入管制、協調(指導)。
(三)平日以地區內「政風狀況」蒐整及狀況之相互通報為重點。
(四)各機關發生重大政風狀況,須進一步查察、瞭解時,依實際需要由
   本會指派責任區人員就近查察辦理。
(五)責任區「專案性安全維護」任務,依實際需要,由本會指派責任區
   負責人統籌調度,協助安全維護任務之執行。


三、責任區分:
(一)北部地區:
   以臺北榮總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負責臺北市、新北市、基
            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及金門縣等九個
            縣市地境內之本會所屬機構。
(二)中部地區:
   以臺中榮總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負責臺中市、彰化縣、南
            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及嘉義縣等六個縣市地境內之本會所屬機構。
(三)南部地區:
   以高雄榮總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負責高雄市、臺南市、屏
            東縣及澎湖縣等四個縣市地境內之本會所屬機構。
(四)東部地區:
   以臺北榮總玉里分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負責花蓮縣及臺
            東縣等二個縣市地境內之本會所屬機構。


四、一般規定:
(一)各責任區負責人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召集轄區內責任單位政
   風主管或協辦政風,實施連繫、聯誼,藉以暢通聯繫管道,及研討
   強化地區政風狀況蒐整功能。
(二)各責任區每日應指派專人審閱地區版各大報紙(收視電視新聞報
   導),責任區負責人應協調責任區內各單位實施分工審閱(收視)
   ,對任何與本會或榮民有關之報導,屬本機關權責之事項者,應即
   依權責查明處理;非屬本機關之報導事項,應即通報該機關處理,
   上述狀況均應以政風狀況報告表報會研處(傳真或電子郵件)。
(三)各責任區內各單位應與地區內治安機關加強協調連繫,掌握責任區
   內與本會或所屬機構有關之陳情、請願、抗議、抗爭之預警情資,
   除通報相關機構依權責處理,並將狀況報會研處。
(四)本案貫徹執行情形,納入政風機構暨協辦政風工作績效評價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