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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就業,鼓勵參加就業考試,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提升就業
  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
  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

三、本規定所稱就業考試如下:
(一)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
(二)各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考試。

四、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
  別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
  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

五、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或購買教材及考試用
  書,並參加就業考試後二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
  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
  需註記全部到考),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提出申
  請。

六、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
  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
  ,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四)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五)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
   安置。
(六)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七)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八)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九)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
  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