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中華民國榮譽
國民證(以下稱榮民證)製發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製證對象:
(一)經本會核認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退除役官兵及經專案
核定為本會輔導對象(附件一),並登錄於本會資料庫者。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本會核認視同國軍
退除役官兵並登錄於本會資料庫者。
三、製證權責:
(一)榮民證由本會統一印製(式樣如附件二)。
(二)凡本會資訊系統已登鍵資料之榮民,申請或補(換)發榮民證,
授權本會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製發;惟七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伍除役者(不含八二三參戰官兵及金馬自衛隊
員),於初次申請時,一律報會經協調軍方權責單位查證服役年
資及相關資料無誤後,由本會統一製發榮民證。
(三)本會資訊系統無登鍵資料者,可由榮服處先行受理申請後,再報
會核辦,或請其檢證逕寄本會核辦。
四、具體作法:
(一)初次申請榮民證程序:
1、本會資訊系統有登鍵資料者:
(1)榮民至榮服處服務櫃檯申辦榮民證,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及退伍
令正本與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三個月一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向
榮服處送件申請。
(2)榮服處受理申請後,運用資訊系統列印榮民證申請表,交由申
請人校對基本資料無誤,請申請人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後繳
回。
(3)申請案件經查本會資訊系統載有「停權」註記者,應詢申請人
實際情形,如停權原因已消滅,應請申請人備齊佐證文件,併
申請案報會核辦。
2、本會資訊系統無登鍵資料者:
榮民至榮服處申辦榮民證,需填申請表(與資料校補表同,格
式如附件三)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正反面影本、退伍令正本及
影本、最近三個月一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由榮服處先行受理
,再報會核辦。
(二)審核及製(補、換)發榮民證:
1、各榮服處受理榮民證申請時,應詳為審查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並核驗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核驗相符,應在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職章,正本當即退回申請人。如有不符
或缺件,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逕予駁回。
2、申請榮民證以隨到隨辦為原則,避免積壓拖延,各榮服處應建
立申請榮民證登記管制簿(格式如附件四),以便查考。
3、榮民證製作,應按本會資訊網「服務照顧管理資訊系統/榮民
證申請作業」辦理,榮民證加蓋鋼印戳記。原有申請資料併案
歸檔。
4、各榮服處製妥榮民證後,由本會核辦發證者,如申請人指定親
赴榮服處領取,則函送該處轉發;餘均由本會或榮服處以掛號
寄交申請人,以縮短作業流程。
(三)申請更正榮民證資料:
1、申請更正榮民證內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等資料者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最近三個月一吋脫帽半
身照片一張,俾憑辦理。
2、申請更正前項資料,如本會榮民資料檔已修正者,則由各榮服
處逕為換證;尚未修正者,將其資料影印報會核辦。
3、申請更正榮民證內兵籍號碼、退伍階級、退伍日期、退伍令字
號等資料,均應檢附軍方權責單位已核定更正之退伍令及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最近三個月一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報會
核辦。
4、榮民於備役期間獲晉升者,得檢具晉升令,申請榮民證退伍階
級加註晉升備役○尉(校)戳記。
5、佔少將職缺上校退伍人員,得檢具證明,申請榮民證退伍軍階
欄內加註「少將禮遇」戳記。
(四)榮民證註(繳)銷:
1、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者,本會即配合註銷榮
民證。
2、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榮民證,請所隸軍種司令部協助收
繳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請當事人向
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榮民證。
3、外職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失回役時,請所隸軍種司令部協
助收繳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請當事
人向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榮民證。
4、榮民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其榮民證由榮服處收繳註銷;至因
案暫時停止榮民權益者,其榮民證不予收繳。
5、單身榮民亡故,由處理善後之遺產管理機構,併其遺物資料存
卷歸檔;至有眷榮民亡故時,其榮民證不需繳回,由遺眷保管
留作紀念,惟應註明「作廢」字樣。
(五)申請換(補)發榮民證:
1、本會登鍵系統已登鍵資料者,其榮民證遺失、損毀,本會及各
榮服處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尤應同時校正(或補行登鍵)榮
民最新之戶籍、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2、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補)發,須檢附具結書(格式如附
件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最近三個月一吋脫帽半身照片一
張,向榮服處或本會申請。
五、一般規定:
(一)各榮服處製(換、補)發榮民證作業之資訊系統,須與本會統
計資訊處完成連線作業,俾利管制。
(二)為落實服務榮民,申請榮民證,可跨縣市向各榮服處申請。受
理申請之榮服處每月彙整後,通報申請人戶籍地之榮服處。
(三)製發榮民證作業中,如有損毀之情事,應將該損毀之榮民證併
附該申請案存檔備查。
(四)各榮服處保管之榮民證空白卡及護貝膠套,應保持三個月的安
全存量,存量不足時即向本會申請補充。
(五)榮民證為本會輔導照顧之憑證,各級應嚴格審核、管制,不得
徇私舞弊,如有違反作業規定,依法究辦,各級審核人員及單
位首長應負連帶責任。
(六)榮民證核發後,各榮服處應將榮民證申請案原始資料納入文書
檔案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七)製發榮民證如有疑義,請逕向本會就養養護處洽詢,電話:
(○二)二七五七一六四六。
(八)電腦登鍵資料如有疑義,請逕向本會統計資訊處查詢,電話:
(○二)二七五七一七七三。
六、工作查考:各榮服處執行本案情形,本會每半年定期派員實施訪
問輔導乙次,檢討改進缺失,以精進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