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年度經營
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財務構面。
2.內部流程。
(二)政策配合:
1.社會責任。
2.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3.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
4.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1.顧客構面。
2.學習與成長。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首長績效評核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三十二分):
1.財務構面:配分計十六分。
2.內部流程:配分計十六分。
(二)政策配合(配分三十六分):
1.社會責任:配分計十六分。
2.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配分計十分:
(1) 各醫療機構首長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
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獻度等給分(五分)。
(2) 平均全日護病比(三分)。
(3) 當年度至評核日止,經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
詢系統公告處分案件數(二分)。
3.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分計五分。
4.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計五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分三十二分):
1.顧客構面:配分計十六分。
2.學習與成長:配分計十六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另加減分計十分,以十分為上限):
1.特殊重大優良事蹟,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者,加一
至十分。
2.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首長,加分一至
二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一
至十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一)各醫療機構首長評核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升行
政管理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得。
(二)副首長評核及評核分數:
1. 依各院評核規定辦理,由院長評核,配分八十分。評核結果應具識別
性,評核分數超過七十五分或未滿六十五分者,應說明具體理由及檢
具資料。
2.政策配合:由本會評核項目計有「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
,配分二十分,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
3.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由本會評核,另加減分計十分:
(1) 特殊重大優良事蹟,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者,加一至
十分。
(2) 兼管分院副首長特別加分事項: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
分院,副首長因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酌加一至一
點五分。
(3) 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一至
十分。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一十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未達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連任
、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年十二月十
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評核評定考績: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
期期間平均分數績等,檢討連任或不連任。
4.未達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連任。
八、「經營績效」項下之「財務構面」、「內部流程」;「政策配合」項下之「
社會責任」;「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項下之「顧客構面」、「學習與成長」
等項,依據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