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
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第 三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