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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
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第 三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