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各榮民總醫院本於
關懷社會,推動教學與醫學研究,服務周邊地區醫療保健,並促進優
質之醫療服務品質,增進居民福祉,促進地方和諧,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補(捐)助對象:
(一)教學與醫學研究:
補(捐)助推動醫學研究及醫學教學研究活動之非營利機構、法人
或個人。
(二)醫療相關補助:
1、器官或大體捐贈者。
2、依榮民總醫院之特性,配合政府、主管機關政策及其他特殊因素補
助者之非營利機構、法人或個人。
三、經費用途:
(一)演講、教學及醫學會學術會議等活動之相關費用。
(二)醫學教學訓練、醫學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等相關費用。
(三)其他推動醫學與教學研究人才培育之相關費用。
(四)器官及大體捐贈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為民間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內容包括申請目的、地點、財務狀況、所需經費概算、經
費用途與管理、預期效益及經費來源等。
2、補(捐)助款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得免附計畫書,但應於來函中
說明活動內容,並列明經費用途。
3、同一機構如同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附列全部
經費內容、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4、核准立案登記之相關文件影本。
(二)受補(捐)助為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目的、地點、所需經費、經費用途等。
2、其他與申請補(捐)助相關之佐證資料。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以前年度補助款執行成效及配合政府政策程度。
1、評估對醫學科技及教學研究之影響。
2、評估對榮民總醫院之形象影響。
3、考量榮民總醫院預算容許情形。
4、以弱勢團體及個人為優先對象。
5、配合政府、主管機關政策。
(二)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應就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實際查訪,並簽註意見
後,送院長核定。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及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除因特殊或不確定因素,無法預估編列預算外,全部補(捐)助當
列入年度預算程序等作業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捐)助金額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
理;其補助(捐)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應受該榮民總醫院之監督。
(三)活動中應註明榮民總醫院為贊助單位。
(四)同一機構如同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補助項目及金額,並由各院內部業務相關單位負責初步
審查。
(五)經費之提撥及結報依各榮民總醫院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原始憑證不
得跨越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期間(年度)。
(六)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機構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七)受補(捐)助對象申報經費時,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
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
,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
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八)補(捐)助款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九)停止補助:
1、經審查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等,如發現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有虛報、浮報或執行成效不佳經查證屬實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補(捐)助對象停
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2、受補(捐)助對象應就補(捐)助款之申請及執行相關文件妥善建
檔保管,且不得拒絕本會或該榮民總醫院派員稽查。
七、管理:
(一)本要點專款之結報,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各榮民總醫院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
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