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為民服務及施政
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評核對象:
(一)本會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照顧處、就養養護處、就學就業處、就
醫保健處、事業管理處、退除給付處、行政管理處、人事處、政風
處、會計處、統計資訊處、法規會。
(二)所屬機構:本會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
院分院、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同
類型機構間評比為原則。
三、評核期程: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四、評核項目、配分:
(一)本會單位:
1、單位績效目標項目,配分為二十五分;以挑戰度(百分之四十)、
達成度(百分之六十)等二面向評核。評核標準如附件一。
2、共同性評核項目,配分為四十五分,並再區分如下:
(1)內控內稽(百分之七):由綜合規劃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定標
準評分。
(2)公文管理(百分之七):由行政管理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
準評分。
(3)推動組織學習成效(百分之四)及一般人事管理(百分之四):由
人事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評分。
(4)廉政實況成效(百分之五):由政風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
準評分。
(5)預算執行率(百分之八):由會計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
評分。
(6)資訊安全稽核(百分之七):由統計資訊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
訂標準評分。
(7)法治教育及訓練(百分之三):由法規會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
標準評分。
3、主任秘書及副主任委員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4、主任委員綜合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二)所屬機構:
1、單位績效目標項目,配分為七十分。
2、主任秘書及副主任委員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3、主任委員綜合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五、評核單位組成:
(一)為審議及評核本會單位及所屬機構年度施政績效,由本會以任務編
組方式設「本會績效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
(二)評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委員若干
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其任務
如下:
1、審議本會單位績效目標之具體作法、挑戰度配分是否妥適及共同性
評核項目之評核標準。
2、複評本會單位績效目標之達成情形、共同性評核項目之評核成績,
及所屬機構團體績效評核成績。
六、目標設定之基準及數量:
(一)設定基準:
1、本會當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所訂策略績效目標及重要施政
計畫項目。
2、本會處務規程或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定職掌,或其他足以代表單位業務
職掌及承辦之重點工作。
3、總統、院長重要政策宣示,院長及主任委員交辦或指示事項。
(二)績效目標數:由各單位(機構)依年度施政計畫、年度預算重大計畫
及年度重要工作項目設定單位績效目標,業務單位設定四至六項為原
則,行政幕僚單位設定二至四項為原則。
(三)績效目標內容:各項單位績效目標應具備代表性(涵蓋重點業務)、
具體性(可依客觀方式加以評估)、量化性、挑戰性(含創新性或困
難度)及具體效益,儘量排除經常性、例行性之目標。具體作法(含目
標值及完成期限)應儘量採用成效性指標,列出內容、完成期限(或工
作天、滿意度、參訓人數受益程度、提昇程度)及經費支用數額(撙
節金額)。
(四)設定程序:
1、本會單位:
本會各單位應依上開設定基準設定單位績效目標,填具「單位績效目
標評核項目表」如附件二,詳列當年度績效目標具體作法(含目標值及
完成期限),並擬具各項績效目標挑戰度配分後,送人事處彙整。
2、所屬機構:
依類型分由服務照顧處、就養養護處、就學就業處、就醫保健處、事
業管理處設定轄屬機構績效目標。
七、評核作業之流程:
(一)年初評核作業程序:
1、本會單位:
人事處彙整本會各單位提送「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及負責共
同性評核項目之評分單位擬訂之評核指標後,於年度開始前,提報
評核小組評核績效目標數項、具體作法(含目標值及完成期限)、
配分及挑戰度配分之妥適性,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2、所屬機構:
分由服務照顧處、就養養護處、就學就業處、就醫保健處、事業管
理處於年度開始前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年度進行中修正績效目標或評核指標之評核作業程序:
1、本會單位:各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修正績效目標項目或
評核指標時,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簽陳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可後
(每一目標以一次為限),移送人事處函知各單位。
2、所屬機構:各業管處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修正績效目標項目
或評核指標時,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簽陳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可
,並副知人事處。
(三)年終評核作業程序:
1、本會單位:
(1)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績效目
標達成度之自評分數及自評說明登錄於「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
」後,送人事處彙辦如附件三,提送評核小組複評。
(2)共同性評核項目:負責共同性評核項目之評分單位,應於每年十二
月十日前,將受評單位成績送人事處彙辦如附件三,提送評核小組
複評。
2、所屬機構:
(1)各業管處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現行督導考核機制,就轄屬機
構績效目標一至十一月間之執行情形評分,並簽陳督導副主任委員
核可後,送人事處彙辦如附件四,提送評核小組複評。
(2)初評分數如無特殊情事,高限以九十二分為原則,區分優、甲、乙
、丙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名額以百分之十五為限。
甲等:八十五分以上,不滿九十分,名額以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乙等:八十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
丙等:不滿八十分。
3、人事處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評核小組複評,並簽陳主任委員
實施綜合考評及核定複評總成績。
(四)評核結果:作為評擬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