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全國性退伍軍人
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活動,以尊崇
退伍軍人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之貢獻與功勳,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並以本會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社團:
(一)任務或活動項目違反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
政策者。
(二)經內政部最近一次績效評鑑未達乙等者或未接受評鑑者。
(三)以單一兵科、軍事院校或期別所成立者。
(四)單純以推廣體育、聯誼及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成立,與服務
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三、補助項目:
(一)紀念慶典活動。
(二)有關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研習、訓練、參訪活動。
(三)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四)主(協)辦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
(五)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對同一社團,有前點第四款事由者,每年得補助二次;其他各款事
由者,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同一社團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當年度
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萬元)為限。
(二)各年度補助之各項活動應以各該預算年度內辦理完畢者為限。
(三)社團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相關財源籌措方式(含自籌款部分)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與金額等;其已由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社團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提出申請: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及最近一次績效評鑑等第證明(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
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
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社團最遲應於當次活動實施或出版品出版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交
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
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預算百分之
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五)本會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社團之申請補助文件,並於預定活動十日
前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
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五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得不予補助。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四、五)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照片及相關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期限內
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者,
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
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四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
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
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
款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
意補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
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
千元計)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
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七、審核公告:有關對各社團當年度之實際補助情形,應於本會網站公告。
八、督導考核:受補助之社團應建立完整之申請檔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
稽查,如稽查發現有詐騙、偽造或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等情事
,除依法追繳全數補助款外,另按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該社團一年
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