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會102年10月23日函頒「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
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理要點」第18點。
二、實施構想:
(一)秉公平、公正、公開辦理移撥人員考核之目的,採初核(單位主
管)、覆核(直屬主管)與評審3級考評制,以移撥人員工作、
操性、學識、才能等項目為重點,配合年度獎懲狀況,評定移撥
人員之年度考核,以激勵工作成效。
(二)初(覆)考主管應適切瞭解並記錄移撥人員平日之表現,每半年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
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表」(如附表1),評定其初(覆)考分
數。考核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別評定移撥人員上、下半
年度之考核分數;第2次會議同時審定移撥人員年度考核成績,
簽請機構首長核定後,作為年度辦理晉支薪級事宜。
三、實施要領:
(一)移撥人員考核區分「考評項目」(佔90%)及年度獎懲(佔
10%)兩部分,上年度考核僅以「考評項目」單項計分,下半
年度則分別依規定評定分數後合計而為年度考核績分,各單位並
依各移撥人員績分高低,評定年度考核績等。
(二)「考評項目」區分「工作」(服務、守時、守分、守法、守密、
主動、數量、績效)、「操性」(忠誠、品德、廉潔、誠實)、
「學識」(本職、學識)及「才能」(計劃、判斷、表達、體格
)等項目,配分共計90分,考評時每一移撥人員均以75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狀況,予以加、扣分後,評
定其考評分數。
(三)「年度獎懲」配分為10分,於辦理年度考核前,由人事人員依
年獎懲紀錄換算各移撥人員之「年度獎懲」分數,其各項獎懲之
換算標準如次(均以1次為例列計):
加分:大功4.5分,記功1.5分,嘉獎0.5分。
扣分:大過4.5分,記過1.5分,申誡0.5分。
(四)初(覆)考主管針對移撥人員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應適時予以約
見嘉勉或規勸,同時考核其操行、學識、才能等狀況,登錄於「
移撥人員考核表」優劣事蹟記載欄內,作為爾後加、扣分之依據。
(五)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單位主管應於「移撥人員考核表」填註
所屬移撥人員半年內請假及到勤紀錄,並依其平時表現按考評項
目酌予加、扣分後,評定初考分數。
(六)每年5月1日前,各單位主管將所屬移撥人員「考核表」 送人
事單位彙整,繕造移撥人員考核評審名冊(如附表2),於6月
1日前召開第一次評審會議,評定上半年度考核結果,簽請機構
首長核定後,留供查考。
(七)每年12月1日前召開第2次考核委員會,先行評定下半年度考
核;隨即實施年度考核評審,審定全年度考核成績,會後繕造年
度考核名冊(如附表3),簽請機構首長核定後,於12月底前
報會備查,另以書面個別通知移撥人員,並據以辦理晉支薪級作
業。
四、一般規定:
(一)移撥人員考核分數,按「移撥人員考核表」辦理:惟考核項目加
分後總分不得超過該項配分,扣分不予限制。
(二)移撥人員考核評審納入各機構考績委員會辦理,考核評審委員會
審議過程,須作成紀錄,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