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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本會102年10月23日函頒「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
        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理要點」第18點。

二、實施構想:
(一)秉公平、公正、公開辦理移撥人員考核之目的,採初核(單位主
            管)、覆核(直屬主管)與評審3級考評制,以移撥人員工作、
   操性、學識、才能等項目為重點,配合年度獎懲狀況,評定移撥
   人員之年度考核,以激勵工作成效。
(二)初(覆)考主管應適切瞭解並記錄移撥人員平日之表現,每半年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
   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表」(如附表1),評定其初(覆)考分
   數。考核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別評定移撥人員上、下半
   年度之考核分數;第2次會議同時審定移撥人員年度考核成績,
   簽請機構首長核定後,作為年度辦理晉支薪級事宜。

三、實施要領:
(一)移撥人員考核區分「考評項目」(佔90%)及年度獎懲(佔
   10%)兩部分,上年度考核僅以「考評項目」單項計分,下半
   年度則分別依規定評定分數後合計而為年度考核績分,各單位並
   依各移撥人員績分高低,評定年度考核績等。
(二)「考評項目」區分「工作」(服務、守時、守分、守法、守密、
   主動、數量、績效)、「操性」(忠誠、品德、廉潔、誠實)、
   「學識」(本職、學識)及「才能」(計劃、判斷、表達、體格
   )等項目,配分共計90分,考評時每一移撥人員均以75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狀況,予以加、扣分後,評
   定其考評分數。
(三)「年度獎懲」配分為10分,於辦理年度考核前,由人事人員依
   年獎懲紀錄換算各移撥人員之「年度獎懲」分數,其各項獎懲之
   換算標準如次(均以1次為例列計):
      加分:大功4.5分,記功1.5分,嘉獎0.5分。
      扣分:大過4.5分,記過1.5分,申誡0.5分。
(四)初(覆)考主管針對移撥人員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應適時予以約
   見嘉勉或規勸,同時考核其操行、學識、才能等狀況,登錄於「
   移撥人員考核表」優劣事蹟記載欄內,作為爾後加、扣分之依據。
(五)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單位主管應於「移撥人員考核表」填註
   所屬移撥人員半年內請假及到勤紀錄,並依其平時表現按考評項
   目酌予加、扣分後,評定初考分數。
(六)每年5月1日前,各單位主管將所屬移撥人員「考核表」    送人
   事單位彙整,繕造移撥人員考核評審名冊(如附表2),於6月
   1日前召開第一次評審會議,評定上半年度考核結果,簽請機構
   首長核定後,留供查考。
(七)每年12月1日前召開第2次考核委員會,先行評定下半年度考
   核;隨即實施年度考核評審,審定全年度考核成績,會後繕造年
   度考核名冊(如附表3),簽請機構首長核定後,於12月底前
   報會備查,另以書面個別通知移撥人員,並據以辦理晉支薪級作
   業。

四、一般規定:
(一)移撥人員考核分數,按「移撥人員考核表」辦理:惟考核項目加
   分後總分不得超過該項配分,扣分不予限制。
(二)移撥人員考核評審納入各機構考績委員會辦理,考核評審委員會
   審議過程,須作成紀錄,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