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法定榮民眷服務
照顧職務,藉由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以下簡稱本
系統)查詢戶政資料,並為維持作業合理運作及維護個人隱私,以
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用本系統,以榮民申請就養、就學、就業、就醫
、服務照顧、資料校補及退除給付等業務查證需要,在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為之。
三、使用人員管理:
(一)會本部各需求單位原則配置使用一人。
(二)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使用二人,並互為代理人。
(三)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單位人數,依前一年實際使用量,另行申請
評估後配置。
(四)系統管理單位(本會統計資訊處)以業務管理需要配賦。
(五)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系統權限申請與異動: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人員,應填寫本系統「線上查詢申請表
」。(附件1~2)
(二)會本部人員申請,由單位主管審核同意;所屬機構人員申請,由
機構函報本會對該機構具有主要管理權責之業務處審核同意。
(三)前款審核同意後,移本會統計資訊處據以配賦上線帳號、密碼並
開通本系統供申請人使用。
(四)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亦需由原申請單位填寫「線上查詢
停用申請表」提出申請。(附件3)
(五)統計資訊處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應函知提供機關。
(六)本會藉由人事資訊系統不定期查核使用人員動態,凡使用人員離
職或不在原申請單位時,系統自動刪除帳號。
(七)本會隨時檢查閒置逾三個月未用之使用人員帳號,逕行停止並以
書面通知。經刪除帳號人員如需再使用,需依程序重新申請。
五、資料查詢: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人員線上查詢戶政資料,應先填寫「線上查
詢紀錄簿」(附件4-1~4-3)並當日獲得審核同意。
(二)查詢後「線上查詢紀錄簿」併同查詢案審核原件或影本,按月製
作「線上查詢紀錄統計表」(附件5)陳核,並留存二年備查。
(三)「線上查詢紀錄簿」及「線上查詢紀錄統計表」,會本部由單位
主管審核同意,所屬機構由首長審核同意。
六、安全管理:
(一)本系統所查之戶政資料僅限單位內部業務查證用,禁止對外提供。
(二)本系統管理者及使用人員對於其帳號及密碼應確實保密,嚴格禁
止洩漏他人知悉或提供他人使用。
(三)使用人員未經核准,不得使用本系統,如造成資料不當利用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或相關法規予以究責。
(四)使用人員於系統查詢完畢後,應立即登出系統,以避免不具權限
人員趁機竊取資料。
(五)本會應指派專人管理及維護本系統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設備功
能正常。
(六)本系統查詢資料嚴格禁止下載、儲存媒體及攝影等,屬於專案性
質之清冊亦應比照辦理。
(七)須蒐整全案資料製作案卷並全卷歸檔保存,相關資料依需要列印
者,逾保存期限應予以銷燬。
七、稽核作業:
(一)會本部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應指派專人辦理使用本系統查詢戶政
資料之稽核作業。
(二)統計資訊處定期產生使用人員「上線查詢次數統計表」,提供會
本部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稽核比對;另配合單位需求,產生使用
人員、稽核時間及範圍之「線上查詢稽核表」(附件6)。
(三)各單位稽查人員,依統計資訊處定期由系統產生之「上線查詢次
數統計表」,查核使用人員人工紀錄之「線上查詢紀錄統計表」
(附件5)兩者筆數差異之原因;另每年至少一次依「線上查詢稽
核表」(附件6),搭配使用人員「線上查詢記錄簿」(附件4-1~4-3)
,查核與實際審核原件紀錄是否相符。
(四)本會對所屬機構具有主要管理權責之業務處,需排程每年至少稽
查所屬機構一次,所需之「上線查詢次數統計表」(附件5)及「線
上查詢稽核表」(附件6),統計資訊處配合產生。
(五)各單位稽核結果應保留二年備查。
(六)所屬機構稽核結果副本移送本會該管業務處,本會各業務處稽核
結果副本移送統計資訊處,以備內政部查核。
八、使用人員對於查詢資料之運用,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
定者,悉依該法第五章之相關罰則處理。未依本作業規定造成資料
之外洩者,並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相關規定議處之。
九、使用戶政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如涉及行政責任,第一次口頭
警告,第二次申誡處分並停止其權限;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