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鑑於榮民與外籍(含大陸
,以下同)配偶結婚年齡差距較大,為落實渠等照顧輔導措施,本諸
精神與物質並重、服務與慰問兼顧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使榮
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且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者,其有就讀國民
中學、國民小學之子女,得向本會各服務機構申請子女就學營養午餐
補助金:
(一)與外籍配偶結婚之就養榮民。
(二)與外籍配偶結婚之未支領退休俸榮民。
(三)支領退休俸榮民亡故後,其改支半數退休俸之外籍配偶。
三、補助金核發標準以每餐新臺幣三十元,每週五天,每學期以十八週核
算,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榮民證(或相關佐證資料)、配偶身分資料、印章、
子女繳費證明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二)責任區輔導員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於日常訪視時加強 宣導,並主
動協助申辦。
五、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務機構「榮民及
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
(下)學期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服務機構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請領
名冊、統一收據各乙份報會,經本會複審通過後,核發一學期所需
經費。
(四)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
得不予追繳。
(五)前款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家逢變故有村里
長證明事項。
(六)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七)就學期間,已接受公務機關其他相關伙食費或餐費之補助款者,不
得重複申領。
六、各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以瞭解其
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