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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
  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會及所屬機構,依業務需要,動用公
  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本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
  者,準用本規定。

三、委託研究計畫應以本會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核心工
  作為主要研究範疇。

四、委託研究計畫依其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成果可作為本會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成果可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五、委託單位(機構)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前提,並參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以下簡稱GRB系統),網址:
  http://www.grb.gov.tw,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六、委託單位(機構)應就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
  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
  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據以編列預算。
  各所屬機構委託案,除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送本會業管單位審核後
  ,據以編列預算。

七、委託單位(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項目,
  填妥「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報會備查。

八、委託單位(機構)可參考GRB系統相關資訊,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研
  究人員。
  委託對象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研究期程重
  疊達四個月以上),應審慎衡酌其履約能力。

九、委託單位(機構)應自行規劃作業期程管制。
  相關業管單位得不定期實施查核,對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
  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
  研究計畫,應列為查核重點。。

十、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格式撰擬:
(一)計畫摘要。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四)預定進度。
(五)研究預期成果。
(六)相關參考文獻。
(七)研究人力配置。
(八)研究人員學經歷。
(九)研究經費。
  報告封面、提要表及內文等,均以橫式書寫。

十一、登錄寄存作業:
(一)委託單位(機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政府資訊)所定情形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委託
   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GRB系統,如有增修異動時
   ,應即更新。
(二)委託單位(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登錄前一年度委託研究報告
   全文於GRB系統及本會網頁,以供公眾查詢使用。
(三)委託單位(機構)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
   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及國科會辦理寄存,供公眾
   參考使用;另送本會備查。

十二、一般規定:
(一)委託研究計畫如有出國考察之必要,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
   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機構)
   存檔備查。
(二)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詳
   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三)有關委託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會為瞭解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將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查。
(五)委託單位(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
   費。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