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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處室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職員加班費支
    給,避免浮濫,特依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包括本會編制表內定有官職等(級別)人員、約聘雇人
    員及駐衛警。技工、工友(含駕駛)之加班,另依會本部工級人員加班管
    制措施辦理。

三、職員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日加班:
    1、因公有加班必要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加班單,敘明具體事
       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下班後臨時指派加班,仍應填妥
       加班單。
    2、加班單應於事前申請,如因特殊情形未事前申請加班,除於事後專案
       簽奉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者外,不予核發加班費。
    3、平時加班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計,彈性上班人員依規定下班時間起
       計,加班人員應於加班起、訖分別按捺指紋紀錄。
(二)假日加班:
    1、因特殊情形須於假日指派加班者,應於假日前透過差勤管理系統線上
       填寫加班單,敘明具體理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2、假日加班不予限制起訖時間,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捺加班
       起、訖之指紋紀錄。
(三)會外加班:會外加班無法按捺指紋紀錄人員,仍應於差勤管理系統填妥加
    班單,並於事後填寫「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經簽奉單位主管核
    定後,送人事處登錄加班時數。
(四)加班當日未按捺指紋人員之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
    1、未按加班起者,當日加班應以正常下班時間,即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
       算其加班時間,並須填寫「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經簽奉單
       位主管核定後,送人事處登錄加班時數。
    2、未按加班訖者,不得申報加班。

四、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
    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單位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
    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加班時數之管制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日(含假日)加班時數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二
    十小時,超過部分得補休假,不予核發加班費。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須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以專案事前
    會辦會計、人事處,並簽奉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後,送人事處於差勤管
    理系統異動「加班費請領類別」;專案加班每月加班時數合計最高不得超
    過七十小時,超過部分得補休假,不予核發加班費。

六、經費:
(一)所需經費在本會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以不超過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
      額之八成為限。
(二)各單位加班費之分配,係參酌前一年度各單位加班費實支數額及補休時
      數,並依當年度預定執行之工作,統籌分配當年度編列之加班費數額;
      分配後由各單位自行控管,並於分配額度內樽節支用,凡額度用罄之單
      位,不再檢討籌措,不足支付之加班時數,改以補休方式辦理。
(三)加班費每月請領一次,由各單位將加班費請領單彙整,於次月十日前送
      人事處、會計處審核後發給。

七、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
    加班事實於六個月內擇期補休假。

八、各單位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職員工作業務負荷,作
    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職員上班時工作紀
    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

九、各單位各級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職員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事處
    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
    經查明,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