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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超額基金管理與運用規定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係依據「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
  訂定。

二、超額基金為全部醫師各月所計得之專勤工作獎金減去已發給主治醫師專
  勤工作獎金總額後之餘額為超額專勤工作獎金,上述獎金用於彌補分配
  專勤工作獎金低於基本額度之醫師及發給部主任以上醫師與非醫療部科
  主治醫師專勤工作獎金部分即稱為超額基金。

三、超額基金管理與運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基金中百分之四十分配予主治醫師,其中50%平均定額分配各主治醫
   師,剩餘50%則按主治醫師個別累計超限醫師費比例計算。
(二)基金中百分之十二分配予住院醫師。
(三)基金中百分之十八核發予醫師以外員工,依績效點數計算。
(四)基金中百分之二十供資助醫師進修與醫學研究專用,其中分列五項獎
   勵項目:研究論文獎勵、醫療創新與績優教學訓練獎勵、師資獎勵、
   出國開會、進修補助及短期研習、其他。
(五)基金中百分之十為院長運用部分。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陳報輔導會核定。